期刊文献+
共找到861篇文章
< 1 2 44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A NEW DESIGN OF THE S.S.P.F. SCREW
1
作者 朱孝华 胡瑞娟 黄士中 《苏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CAS 1991年第2期218-220,共3页
The new design screw of the S.S.P.F. is better than the old.
关键词 生物力学原理 固定器 螺丝钉 医学
下载PDF
从the “DG Harmony”案看英美法下海上危险货物托运人归责原则之演进
2
作者 翟娟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9年第4期100-106,共7页
从the"DG Harmony"案中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轰动性判决入手,对英美法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下托运人归责原则和承托双方责任分担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演进作一梳理,即从《海牙规则》与美国COGSA1936前普通法和一般海... 从the"DG Harmony"案中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轰动性判决入手,对英美法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下托运人归责原则和承托双方责任分担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演进作一梳理,即从《海牙规则》与美国COGSA1936前普通法和一般海事原则下托运人严格责任的确立,到对《海牙规则》及COGSA1936相关条款下托运人严格责任的解析,再到以the"DG Harmony"案为代表的英美目前司法实践对突破托运人严格责任的探索。在此梳理的基础上,总结概括出目前英美法下裁判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纠纷的思路与原则。这种以托运人严格责任原则为基础,以通过"知识权衡"与因果分析确定的"未能提醒"的过失责任原则为补充的思路,对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he“DG Harmony”案 危险货物 托运人 归责原则 责任分担 知识权衡 Pierce原则
下载PDF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阶梯化的关键问题研究 被引量:2
3
作者 曾祥华 《行政与法》 2024年第6期87-101,共15页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阶梯化是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责任合理化的一种重要途径,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当前存在行刑衔接缺失、惩罚性赔偿金额缺乏弹性、刑事责任设置不平等、一味从严设定的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实现食品...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阶梯化是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责任合理化的一种重要途径,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当前存在行刑衔接缺失、惩罚性赔偿金额缺乏弹性、刑事责任设置不平等、一味从严设定的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实现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阶梯化应当遵循法律明确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刑事立法应当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主体、资格刑与行政法相协调,罚款应当折抵罚金。行政法律应当降低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实现行政责任梯度清晰化。惩罚性赔偿标准应当增强灵活性,并设置赔偿金额的上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应当增加罪刑阶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责任阶梯化 明确性原则 比例原则
下载PDF
比例连带责任的证成及其司法适用
4
作者 李涛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17-131,共15页
比例连带责任是由司法实践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责任形式,同时也是一种价值冲突的利益衡量过程。“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理论”和“比例原则理论”是比例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二者可为比例连带责任的效果正当化提供解释力。随着司法实践中比... 比例连带责任是由司法实践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责任形式,同时也是一种价值冲突的利益衡量过程。“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理论”和“比例原则理论”是比例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二者可为比例连带责任的效果正当化提供解释力。随着司法实践中比例连带责任的扩张适用,可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将其纳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之“连带责任”体系中作为一种子类型,解决比例连带责任之请求权基础的问题。“责任比例”的确定应根据原因力、过错程度、行为性质等因素综合认定,在对外关系上,各行为人承担的是中间责任;而内部最终责任比例应在外部责任基础上再次重新确定,各责任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实现侵权法填补损害与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连带责任 半叠加分别侵权 比例原则 连带责任
下载PDF
《民法典》第1000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评注
5
作者 朱晓峰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3-146,共14页
《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场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承担方式,应当与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这与财产责任场合的损害填补原则具有同一性,符合侵权责任损害救济的基本理念。由于这里的... 《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场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承担方式,应当与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这与财产责任场合的损害填补原则具有同一性,符合侵权责任损害救济的基本理念。由于这里的“相当”属于不确定概念,因此在具体判断上应当由法官综合案涉诸考量因素进行利益权衡确定。为了使法官利益权衡的法律效果评价过程去神秘化而具有可反驳性,可以通过阶层构造清晰的比例原则的四阶分析法来认定这里的相当性。当责任人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可以通过替代执行的方式来解决非财产责任执行难的问题,因此产生的费用使申请执行人取得了向被执行人主张支付费用的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相当 非财产责任 比例原则
下载PDF
物权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裁判规则争议问题之再认识
6
作者 戚建刚 兰皓翔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92-103,共12页
需要受害人穷尽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才能判令行政机关承担因登记错误致损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于法无据;物权登记错误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救济途径具有同等独立法律价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请依法裁判;司法实践... 需要受害人穷尽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才能判令行政机关承担因登记错误致损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于法无据;物权登记错误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救济途径具有同等独立法律价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请依法裁判;司法实践和司法规范将以房屋登记为代表的物权登记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确立为过错归责原则缺少法律依据。确立结果归责原则理据在于:具有法律规范依据,更加符合《国家赔偿法》《民法典》立法宗旨;与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相匹配;结果归责原则并不要求物权登记机构承担绝对责任。将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涉嫌违反《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也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根据物权交易民事侵权人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实施故意侵权意思联络为标准,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份额责任和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登记错误 行政赔偿 结果归责原则 份额责任 连带责任
下载PDF
船舶污染领域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落实机制
7
作者 韩立新 杨淇皓 姜泽慧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6,共6页
船舶污染事故所致损失重大,导致行政罚款数额普遍较高,甚至可能因构成刑事犯罪而需要缴纳刑事罚金。在违法行为人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时常出现其缴纳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后无力支付民事赔偿的局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7条规定... 船舶污染事故所致损失重大,导致行政罚款数额普遍较高,甚至可能因构成刑事犯罪而需要缴纳刑事罚金。在违法行为人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时常出现其缴纳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后无力支付民事赔偿的局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7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相背离。实际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在船舶污染领域的适用具有理论基础,包括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是私权优先在海洋环境领域的体现,符合环境正义的法治理念,是实现海洋环境修复的重要机制等。针对船舶污染领域在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方面存在的船舶污染民事诉讼审理周期较长、缺乏配套程序性制度等现实障碍,建议借鉴证券领域的制度设计经验,建立船舶污染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财政回拨机制,以确保船舶污染领域有效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污染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财政回拨
下载PDF
旅行社无过错事由与关联制度的冲突及协调--以《旅游法》第67条为中心
8
作者 陈珊 禹路兵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5期115-124,共10页
《旅游法》第67条整合式立法暗藏归责事由与关联制度的冲突: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作为组团社的免责事由与其承担严格责任相冲突;另作为旅游者的解除事由与免责事由则有违法秩序的一致性。为化解该体系冲突,应参考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 《旅游法》第67条整合式立法暗藏归责事由与关联制度的冲突: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作为组团社的免责事由与其承担严格责任相冲突;另作为旅游者的解除事由与免责事由则有违法秩序的一致性。为化解该体系冲突,应参考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分解式立法,通过重新解释法律,就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与关联制度作体系性协调:解构第70条的严格责任,确立旅行社过错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辅的责任体系,从而化解第67条将通常事变作为旅行社免责事由与其承担严格责任的冲突;对“影响旅游行程的”进行目的性限缩,补充第67条适用的目的性要件,限制旅行社法定解除权的滥用;对第66条因旅游者原因的解除与责任做反面解释,可归责于旅游者的事件,旅游者不得免责与享有解除权,以限缩第67条“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归责原则 解除权要件 免责事由 旅行社 旅游者
下载PDF
AI产品侵权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考察——兼评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
9
作者 蒋言斌 高卉一 《中州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39-46,共8页
AI产品是以AI技术为基础,以销售、使用为目的,依赖研发者设定的固定程序,通过计算进行决策并完成相应任务,被广泛应用于各行业的动产领域;AI产品侵权归责原则大致可分为共同责任侵权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侵权原则三类。在适用侵权... AI产品是以AI技术为基础,以销售、使用为目的,依赖研发者设定的固定程序,通过计算进行决策并完成相应任务,被广泛应用于各行业的动产领域;AI产品侵权归责原则大致可分为共同责任侵权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侵权原则三类。在适用侵权归责原则时,常见的困境包括共同侵权责任原则缺乏归责上的“共同性”,严格责任原则具有“片面性”,以及过错责任原则难以确定“过错”与“因果关系”。此外,责任主体尚不明确。基于社会成本与委托代理理论,AI产品侵权归责理论可从制度激励、信息不对称与风险分散三个维度解析归责的基本逻辑,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在一般条款外仅规定了举证责任、证据披露和因果关系推定等要素,对产品侵权问题的规制存在漏洞,它所确立的严格责任制度仍具有补充和提升空间。为实现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下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尝试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生产者,将剩余责任即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驾驶员,即若生产者存在过错,驾驶员和生产者将以各自的责任份额分担责任;如果生产者被证明遵循了应有的注意义务,那事故损失必须完全由被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驾驶员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产品侵权归责原则 法经济学 委托代理理论 社会成本理论 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
下载PDF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及侵权责任认定 被引量:2
10
作者 严雅茹 骆小春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4-65,共12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背后折射出科技进步与法律制度发展的辩证关系。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带来众多科技红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个人信息保护、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等方面,并由此带来侵权责任制度的选择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背后折射出科技进步与法律制度发展的辩证关系。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带来众多科技红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个人信息保护、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等方面,并由此带来侵权责任制度的选择问题。秉承鼓励创作与创作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应当认可一定情形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并为版权权益归属、版权侵权情形下侵权主体的界定提供依据。综合考量各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与安全防范义务,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应当采取一般侵权责任制度并辅以过错推定规则。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特殊性,应当对服务提供者变通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可版权性 产品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
下载PDF
中国长期护理保险立法审视 被引量:3
11
作者 戴卫东 《社会保障评论》 CSSCI 2024年第1期59-73,共15页
长期护理保险立法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加速老龄化和保障失能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的一项基础工程,属于社会法的调整范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49个国家试点城市政策“碎片化”和试点指导法规位阶偏低阻碍了制度推进和定型。立法需要遵循找准... 长期护理保险立法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加速老龄化和保障失能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的一项基础工程,属于社会法的调整范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49个国家试点城市政策“碎片化”和试点指导法规位阶偏低阻碍了制度推进和定型。立法需要遵循找准时间节点、先综合性立法后单行立法、创设性立法与授权性立法有机结合、尽早规范程序性立法内容等四个“尊重”基本原则。基于保险关系、服务购买关系与护理服务关系三个层面的各参与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定位是立法的核心。保险人与保险辅助人在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信息化管理和质量管理中角色地位的立法确认是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的重要保障。其中,长期护理保险建制实行省级统筹,独立于医疗保险运行,委托市场第三方经办,以及统一管理与服务标准是管理机制立法的重中之重。制度参与主体尤其是保险辅助人的违法责任规范越详细具体越能规避道德风险。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辅助人多主体之间可能存在的诸多权责纠纷,依据现行相关法律和可能的法律创新,处理适用的法律关系立法需进一步健全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期护理保险立法 立法原则 权利义务 违法责任 权利救济
下载PDF
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的法律规制困境及其完善
12
作者 唐子艳 吴国锋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55-63,共9页
双向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在我国强调既要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也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设置初衷是为了追求未成年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近年来,低龄儿童犯罪的恶性... 双向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在我国强调既要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也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设置初衷是为了追求未成年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近年来,低龄儿童犯罪的恶性案件屡见不鲜,犯罪手段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工作似乎遭遇“瓶颈”。司法实践中强调保护罪错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则显得不足,对未成年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失衡现象。在法律上,一方面,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正存在行政、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协调、未成年人轻缓化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欠缺的问题;另一方面,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存在校园侵害学校责任模糊、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差异性未被重视的困境。为此,本文提出了在罪错未成年人的责任承担方面下调行政责任年龄、创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建议,与此同时,在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方面,提出应完善校园侵害各方责任的认定以及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重构的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向保护原则 罪错未成年人 未成年被害人 责任承担 损害保护
下载PDF
从入罪迈向出罪:我国企业犯罪归责原理与刑事合规制度的交互耦合
13
作者 曹波 刘芳伶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90-99,共10页
自1997年我国刑法专章规定企业(单位)犯罪后,通过刑法修正案不断拓展企业犯罪圈,业已形成较为严密的刑事法网。企业犯罪与企业合规,是企业不法与责任的一体两面,企业犯罪归责原理与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交互耦合的实质属性:企业刑事合规制... 自1997年我国刑法专章规定企业(单位)犯罪后,通过刑法修正案不断拓展企业犯罪圈,业已形成较为严密的刑事法网。企业犯罪与企业合规,是企业不法与责任的一体两面,企业犯罪归责原理与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交互耦合的实质属性: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本质上系事后制裁向事前预防转化的回应性机制,属于企业犯罪归责原理的延伸或深化,是企业刑事归责的“否定”或“反面”。借由组织体责任论,确定企业犯罪是企业自身的犯罪,企业、企业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归责原则予以入罪,既能为追究企业犯罪的正当性提供理论依据,又能寻求借助刑事合规为企业“松绑”的实体法路径。有效的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理应摒弃单纯依靠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对企业犯罪,通过贯彻外部激励与威慑和内部自警与自监并重等理念举措,推进企业犯罪的规制视角从事后规制向事中监督和事前防范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犯罪 刑事合规 归责原理 组织体责任论
下载PDF
绿色原则一般条款对违约后果的限制研究
14
作者 王超俊 《特区经济》 2024年第10期143-146,共4页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发挥着必要的指引功能。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绿色原则一般条款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限制功能,特别是对违约后果的限制。具体而言,包括绿色原则一般条款对合同能否解除、解除时间、...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发挥着必要的指引功能。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绿色原则一般条款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限制功能,特别是对违约后果的限制。具体而言,包括绿色原则一般条款对合同能否解除、解除时间、解除后果的限制,以及对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何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原则 合同解除 违约责任 比例原则
下载PDF
论不定额罚金制:从立法建构到司法适用
15
作者 安汇玉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6期92-109,共18页
不定额罚金制在我国刑法中始终存在,并且在晚近刑法修正中呈现扩大适用趋势,这与学界一直以来的批判态度形成鲜明对立。立法取消罚金数额标准具有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的考量,但司法适用中的罚金刑裁量却因缺乏参考线而陷入盲区。事实上,不... 不定额罚金制在我国刑法中始终存在,并且在晚近刑法修正中呈现扩大适用趋势,这与学界一直以来的批判态度形成鲜明对立。立法取消罚金数额标准具有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的考量,但司法适用中的罚金刑裁量却因缺乏参考线而陷入盲区。事实上,不定额罚金制由立法与司法共同实现明确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作为一项以经济制裁为内容的刑罚,不定额制在个案中的具体罚金数额以责任报应为限制,较之定额制更益于达致罪刑均衡、有效预防犯罪。针对罚金刑裁量的现实困境,司法机关可以参照涉案金额或自由刑的刑期确定责任刑,将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作为预防刑情节,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从而实现不定额罚金制的规范化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定额罚金制 明确性 责任报应 预防目的 规范化量刑
下载PDF
刑法介入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再审思:逻辑、边界与落地——对反垄断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16
作者 王群 《长白学刊》 2024年第6期76-86,共11页
数字经济领域平台垄断行为不同于传统市场竞争条件下的限制或排除竞争行为,跨界竞争、多边竞争、数据竞争、算法竞争等全新竞争特性大大提升了市场的反竞争效果。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刑事法治现代化分别从法的价值理性和实践理性层面论证... 数字经济领域平台垄断行为不同于传统市场竞争条件下的限制或排除竞争行为,跨界竞争、多边竞争、数据竞争、算法竞争等全新竞争特性大大提升了市场的反竞争效果。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刑事法治现代化分别从法的价值理性和实践理性层面论证了刑法介入平台垄断行为的正当性,并不是对刑法谦抑性的背离,而是发展。对平台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关键是合理确定刑法介入边界问题。平台反垄断的刑法边界创设应是往返于严重法益侵害性一般标准和行为类型化评价特殊标准之间并基于不同主体间视域融合的动态边界构造。宜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罪、协议垄断罪、经营者非法集中罪和行政垄断罪,从刑罚制度、裁量和执行等方面完善包括平台主体在内垄断犯罪的刑罚制度,对平台垄断犯罪行为的追诉宜采取专属告发模式,对涉及平台垄断犯罪的刑事审判适用普通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垄断 刑事责任 法秩序统一原理 边界构造 体系构建
下载PDF
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担责的正义基础——《民法典》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担责的失当规范研究
17
作者 杨立新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4年第4期102-117,共16页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担责存在部分规范失当,具体表现为代管人代管失踪人财产担责的规范误判、遗产管理人违反管理职责担责规则失当、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范失当、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行使追...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担责存在部分规范失当,具体表现为代管人代管失踪人财产担责的规范误判、遗产管理人违反管理职责担责规则失当、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范失当、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的规范失当和对提供劳务一方行使追偿权的规范失当。其理论根源是违反通过民事责任修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矫正正义观念,造成配置权利义务失当、调整当事人利益关系失衡、立法立场偏移和逻辑关系失调。纠正的办法是,立法上应当基于矫正正义的要求进行修法或者作出法律解释,司法适用上适用诚信原则的衡平法功能进行适当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担责 规范失当 规范欠周 矫正正义 诚信原则
下载PDF
企业数据财产的侵权责任认定研究
18
作者 杨昕然 何巍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9-71,共3页
数据的要素本质明确后,数据价值在商事活动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与实现。然而,经利益导向的驱使,数据侵权行为在企业经营与数据交易中频发。且企业数据财产权益虽得到司法肯认,但相关规范路径针对性较弱,无法有效满足企业数据权益的保障... 数据的要素本质明确后,数据价值在商事活动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与实现。然而,经利益导向的驱使,数据侵权行为在企业经营与数据交易中频发。且企业数据财产权益虽得到司法肯认,但相关规范路径针对性较弱,无法有效满足企业数据权益的保障需求。应通过追溯企业数据侵权责任的起源,明确对归责路径的选择与具体要件的设定,从而连接数据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链条,为企业数据财产侵权行为规范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与理论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 企业数据侵权 归责原则 要件设计
下载PDF
侵权惩罚性赔偿中的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
19
作者 欧达婧 《法治社会》 2024年第2期36-46,共11页
基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变迁,在其追求惩罚与威慑功能的今天,过失相抵于惩罚性赔偿中的适用不存在使被侵权人的损害无法得到完全填补的障碍,亦不致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的实现,具有正当性。同时,过失相抵适用于惩罚性赔偿能进一步... 基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变迁,在其追求惩罚与威慑功能的今天,过失相抵于惩罚性赔偿中的适用不存在使被侵权人的损害无法得到完全填补的障碍,亦不致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的实现,具有正当性。同时,过失相抵适用于惩罚性赔偿能进一步保障对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对待,符合民法公平原则的实质要求,具有必要性。在《民法典》规定的三类惩罚性赔偿中,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涉及的惩罚性赔偿外,过失相抵规则均存在适用空间。具体的适用路径,应明确为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加入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亦存在过错这一衡量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相抵 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 与有过失 公平原则
下载PDF
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虚假信息的侵权责任研究——以全生命周期理论为视角
20
作者 黄宇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4年第1期91-100,共10页
弱人工智能时代下,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虚假信息侵权问题具有责任主体弥散化、侵权行为复杂化以及损害后果多样化等突出特征,而当前我国的单一提供者责任体系存在不足,有必要引入全生命周期理论,重视系统化思维,为传统侵权法提供一个全... 弱人工智能时代下,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虚假信息侵权问题具有责任主体弥散化、侵权行为复杂化以及损害后果多样化等突出特征,而当前我国的单一提供者责任体系存在不足,有必要引入全生命周期理论,重视系统化思维,为传统侵权法提供一个全面审视人工智能技术的新框架。以此为基础,在责任主体方面,应以研发者与部署者为主导,使用者与传播者共同参与分配;在责任类型方面,应当将其纳入智力产品责任范畴;在归责原则方面,以过错原则为主,在涉及生命健康等重大利益的特殊领域适用无过错原则,符合产业发展的长远目标;在免责事由方面,避风港原则并无适用余地,应当构建起一般免责与具体免责相结合的免责事由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全生命周期 产品责任 过错责任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44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