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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大国背景下俄罗斯土地使用制度变革述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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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连祺
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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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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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5期145-14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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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1152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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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俄罗斯土地制度变革已经从所有为重心的私有化转向利用为中心的市场化。在土地利用的二元体系下,俄罗斯法大幅缩限了终生继承占有权、土地永久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建立以土地租赁权为中心的土地使用制度,这是一种适合在大国且土地市场不完善的社会中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和流转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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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俄罗斯
土地使用制度
土地租赁权
土地永久使用权
终生继承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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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ussian
land use system
the right of lease of a land parcel
the right of permanent use of a land parcel
the right of lifetime inheritable pos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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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3
[政治法律—法学]
D94
[政治法律—法学]
D95
[政治法律—法学]
D96
[政治法律—法学]
D9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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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中俄继承法若干问题比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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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蜀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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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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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时代法学》
2004年第2期67-76,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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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俄罗斯民法典第三部分于 2 0 0 1年 11月 1日在国家杜马通过 ,2 0 0 2年 11月 14日经联邦委员会批准。该法典的继承编用 5章 75条对继承权进行了规定 ,其对遗产范围的确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遗产的执行和管理以及特殊形式遗产的继承等方面都规定得较为详细 ,且与我国现行继承法有较大差异。中国现行的继承法制定得比较早 ,对继承法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不少学者已经进行了研究。为此 ,在介绍俄罗斯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同时 ,将其与我国现行继承法进行比较 ,以期对今后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有所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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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遗产的范围
继承人的顺序
股权和合伙权益
土地占有使用权遗产的管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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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xtent of inheritance
ranking of heirs
share and right of partnership
right of land possessing and using
execution and management of inheri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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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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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律令制下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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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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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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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30-3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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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受传统的封建"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十分低下。在政治方面,她们没有参加国家科举考试的权利和参与对国家管理的权利,甚至连最基本的接受国家学校教育的权利也没有;在经济方面,除寡妻妾外,她们没有土地的分配权,不是国家均田制上受田的民事法律主体,在家庭财产继承方面,其继承权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婚姻方面,她们不但没有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甚至连离婚的自由也没有;在人身权方面,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低下,每当遇到天灾人祸时,妇女这一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便首当其冲地遭到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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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唐律
男尊女卑
人身权
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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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ang statutes
women are inferior to men
human body rights
possession inheritance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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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4.2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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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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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佳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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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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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与法》
2016年第8期122-128,F0003,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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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制定中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体系性建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6BFX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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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共同继承中的应继份本质上是潜在的共同共有中的共有份额,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将其应继份自由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或第三人。出于维护遗产的整体性、维系继承人亲情寄托和简化共同继承关系的需要,继承人向第三人转让应继份时应赋予其他继承人优先购买权。对此,我国可通过修正一般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或创设新制度的方式对继承人优先购买权予以确认,并赋予其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此外,还需要配套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以确保继承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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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遗产
继承人
应继份
共同共有
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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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heritance
successor
the succession portion
joint possession
preemption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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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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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户”的主体构造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冲突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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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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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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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83-9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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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研究>(11FX035)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1YJC820159)
+1 种基金
农业部软科学项目<农村产权制度法律化研究>(201308)阶段性研究成果
陕西省重点学科建设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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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采取了以"户"为单位的主体构造模式,这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价值、家庭与农业的特殊适应性及中国传统农业运行模式与经验等因素决定。由于"户"的法律主体性及家庭的易变动性,农民个体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冲突也相伴而生。在理论上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共同共有关系有利于相关纠纷的解决。在此基础上,从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维护的角度及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避免的角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构造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并提出了维护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及避免继承纠纷的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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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共同共有
地权冲突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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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to rural land
join possession
conflicts of rights to land
inhe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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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5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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