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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强制法》第43条辩护——与刘启川博士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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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先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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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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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93-99,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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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12BFX067
+1 种基金
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民生建设中的政府职能外包研究"
项目编号:AHSK11-12D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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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行政强制法》第43条限制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禁止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而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等拒绝给付措施,彰显了保障公民权,限缩了行政权,以方法论个人主义诠释了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共利益的本质。该条逻辑严密,理念先进,内容合理,与《行政强制法》同一章节的预置规则呼应表里,较好地处理了一般规则与例外规定的关系,尚无修改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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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强制法》第43条
强制执行时间
拒绝给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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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ticle 43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time
the system of refusal to offering daily supp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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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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