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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经济权力法律治理的现代转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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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丽文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0-145,共16页
数字时代下数据、算法和平台等现象的涌现表征着社会权力的兴起。在以国家和个体二元划分为基础的传统范式中,权力来源限定于国家,维持着“公权力—私权利”对峙的基本格局。但是,现代社会内部冲突和分化的结果在事实层面已经产生了以... 数字时代下数据、算法和平台等现象的涌现表征着社会权力的兴起。在以国家和个体二元划分为基础的传统范式中,权力来源限定于国家,维持着“公权力—私权利”对峙的基本格局。但是,现代社会内部冲突和分化的结果在事实层面已经产生了以经济权力为代表的社会权力。经济权力以资本运行和增殖为基础,同时通过组织和技术实现权力的支配和宰制效应。然而,传统法律框架忽视了经济权力治理的现实意义,以及对蕴含于其中的资本和技术予以规制的必要。经济权力的治理应以三元融合的社会结构为基础,具体治理路径需要以规制经济势力为核心的反垄断法来主导建构,同时坚持公法和私法融合的协同规制,最终实现对经济权力结构中技术和资本的共同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权力 公私融合 倾斜保护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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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与目标:基本权利民法适用的两种考虑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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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红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3-15,共13页
基本权利既是主观权利,又是客观规范,具有第三人效力。将基本权利适用于民法,目的在于通过民法保护尚未被民法确立的基本权利。此种保护方法为"基本权利第三人间接效力说"。基本权利规范不宜直接作为民事判决依据,宜透过公序... 基本权利既是主观权利,又是客观规范,具有第三人效力。将基本权利适用于民法,目的在于通过民法保护尚未被民法确立的基本权利。此种保护方法为"基本权利第三人间接效力说"。基本权利规范不宜直接作为民事判决依据,宜透过公序良俗、一般人格权等概括条款间接作为民事判决的说理依据。而通过民法保护并可作为民事裁判说理依据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自由权、人格权及部分社会性基本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民法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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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整全性解读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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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瑞超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第1期81-97,共17页
在德国的学界论争中,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可分为直接第三人效力与间接第三人效力。"直接第三人效力说"认为,基本权利在整个法秩序中是最重要的客观法规范,私法主体间的行为应直接受到基本权利的拘束。而"间接第三人效力说... 在德国的学界论争中,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可分为直接第三人效力与间接第三人效力。"直接第三人效力说"认为,基本权利在整个法秩序中是最重要的客观法规范,私法主体间的行为应直接受到基本权利的拘束。而"间接第三人效力说"则认为,基本权利只限于对私法规范产生影响,基本权利在私人关系中的效力只能是间接的,主要是经由私法的概括条款而发挥放射性作用。不过,在德国的宪法实践中,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不仅涉及了基本权利的三角结构关系,还涉及到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效力体系与理论体系等问题,并不仅仅是以"基本权利在私人间的直接或间接效力"就能全然概括之的效力问题,因此需要对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做整全式解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第三人效力 客观价值秩序 交互性影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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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疑“宪法司法化”——由“齐玉苓案件”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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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锴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3年第6期106-108,共3页
本文通过对“齐玉苓案件”的分析对一些学者在讨论该案时所采取的“宪法司法化”的思路提出质疑,首先,宪法司法化指称的对象并不准确,宪法条文中可以“司法化”的仅仅局限在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其次,宪法司法化是一个生造的概念,它既包... 本文通过对“齐玉苓案件”的分析对一些学者在讨论该案时所采取的“宪法司法化”的思路提出质疑,首先,宪法司法化指称的对象并不准确,宪法条文中可以“司法化”的仅仅局限在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其次,宪法司法化是一个生造的概念,它既包含了违宪审查的味道,还有宪法诉愿的痕迹。从“齐玉苓案件”的本身性质来看,其中所涉及的真正问题是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是否可以对私人间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提供救济,以及如何提供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在“齐玉苓案件”中所采用的直接适用宪法条文的办法是不足取的,德国学者提出的基本权利间接适用的学说值得我们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司法化 案件 基本权利 救济 法条 间接适用 直接适用 借鉴 思路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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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当代使命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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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相见 《南海法学》 2019年第2期1-17,共17页
宪法应全面介入民法并非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真实使命。就历史演变而言,在前立宪主义时期,唯民法承担了权利保护的功能;近代立宪主义奠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地位,但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泾渭分明;社会国家时代,市民社会发生重大变迁,民法、宪法... 宪法应全面介入民法并非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真实使命。就历史演变而言,在前立宪主义时期,唯民法承担了权利保护的功能;近代立宪主义奠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地位,但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泾渭分明;社会国家时代,市民社会发生重大变迁,民法、宪法各有新发展,导致了民法与宪法的“价值暗合”。就理论演变而言,一方面,以民法、宪法具有价值一贯性为前提的基本权利第三人直接/间接效力说,因有戕害私法自治之嫌而成明日黄花;宪法司法化理论还涉及对宪法属性、基本权利属性的误判;国家行为理论虽然关涉私人,但并不涉及宪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力问题。另一方面,国家保护义务理论、民法的“宪法化”或民法承担“宪法性功能”之说则属于立法层面超越宪法规范效力的理论,属于社会法学的范畴。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当代使命应为在宪法与民法“价值暗合”的背景下,分别从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角度实现人的全面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宪主义 规范效力 价值暗合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 经由立法的政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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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判决中的宪法援引及其功能——基于已公开判决文书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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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健鹏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44-59,共16页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援引宪法规范作为判决依据的现象。从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判决文书来看,援引宪法规范的判决涵盖了民事、行政和刑事等类型,但以前两种为多,它们在时间、法院层级和区域上也不平衡。在功能上,有个别判决体现出合宪性解...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援引宪法规范作为判决依据的现象。从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判决文书来看,援引宪法规范的判决涵盖了民事、行政和刑事等类型,但以前两种为多,它们在时间、法院层级和区域上也不平衡。在功能上,有个别判决体现出合宪性解释的意味;部分判决展现出多样化的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样态,但在应用上存在盲目性;大多数判决中,和宪法同时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规范与相关宪法条文内容基本一致,这种情况下对宪法规范的援引意义很有限,不过少数判决仍能体现出法院对于宪法相关内容的理解。整体而言,我国司法判决中的宪法援引存在关注内容而不关注效力的特点,而这是法院避开各种可能的制度争议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实施 宪法援引 合宪性解释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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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歧视原则”进入民事交易关系观察当代民法理念的革新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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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征峰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52-67,共16页
在德国,《一般平等待遇法》的起草和颁布引发了私法学界的激烈争论。这些争论实际上隐含了古典民法观和现代民法观的交锋。在第一个层面,反歧视原则进入民事交易关系进一步印证了"私法的封闭性和自我繁殖机能不过是神话"的洞... 在德国,《一般平等待遇法》的起草和颁布引发了私法学界的激烈争论。这些争论实际上隐含了古典民法观和现代民法观的交锋。在第一个层面,反歧视原则进入民事交易关系进一步印证了"私法的封闭性和自我繁殖机能不过是神话"的洞见。民法中的反歧视机制并不是法学的发现,与民法教义学相距甚远。在第二个层面,浸染价值而非逻辑属性的反歧视机制表明了人权和基本权利效力的整体性扩张。这一扩张的背景是民法不再负担市民社会宪章功能。不被歧视这项基本权利经由"国家塑造社会的权力"(社会国原则)进入到民法。民法的主体性意义逐渐式微,工具性意义被强化。在第三个层面,传统民法的形式平等观受到挑战。在私人领域和国家向社会融合的过程中,民法的平等观必须屈从于宪法的平等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歧视 人权 基本权利 私法自治 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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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宪政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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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海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36-43,共8页
社会宪政既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宪政,也不同于所谓的"新宪政"论,它是以规范和调控社会公权力为核心的宪政形式。国家公共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并存的公共领域二元化结构是社会宪政的社会学基础,社会公权力和人性尊严的密切相关是... 社会宪政既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宪政,也不同于所谓的"新宪政"论,它是以规范和调控社会公权力为核心的宪政形式。国家公共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并存的公共领域二元化结构是社会宪政的社会学基础,社会公权力和人性尊严的密切相关是社会宪政的价值论基础,人性的善恶双重性是社会宪政的人性论基础,国家宪政对社会宪政的兼容性是社会宪政的政治学基础。在价值层面,社会宪政遵循民主、法治、人权的基本理念;在制度层面,社会宪政主要由社会民主制度、社会公权力制约制度和社会公权力保障人权制度构成。在全球"社团革命"浪潮冲击下,社会宪政是我国宪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宪政 国家宪政 社会民主 社会公权力制约 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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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法理逻辑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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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林繁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28-140,共13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陆法系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界限已经日趋模糊,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中夹杂着非平等和类权力因素。宪法中基本权利的调整范围蔓延至市民生活的领域,影响到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了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陆法系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界限已经日趋模糊,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中夹杂着非平等和类权力因素。宪法中基本权利的调整范围蔓延至市民生活的领域,影响到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了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在宪法实践中,基本权利具有主观请求与客观法秩序的双重属性,由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引申出的国家保护义务理论构成了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理论基础。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可以从三个层面引入中国宪法建设的实践中:其一,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不便直接援引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但是法院得通过民法中的概括条款或一般法律概念来传导基本权利的要求。其二,在将来具备合宪性审查机制的情况下,在宪法诉讼中,合宪审查机关得直接适用基本权利条款而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其三,在立法中,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形式贯彻宪法基本权利的精神,调整失衡的私主体之间的关系,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第三人效力 客观价值秩序 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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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的实证检验及路径探索
10
作者 石晶 《人权研究(辑刊)》 2019年第2期404-434,共31页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从民事司法裁判中进行多重维度的梳理后发现,我国基本权利条款存在三种效力模式,分别为"基本权利—公民义务"和影响合同效力型的直接裁判效力、运用民事概括条款的间接裁判效力、价...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从民事司法裁判中进行多重维度的梳理后发现,我国基本权利条款存在三种效力模式,分别为"基本权利—公民义务"和影响合同效力型的直接裁判效力、运用民事概括条款的间接裁判效力、价值指引的非裁判效力。但总体上裁判逻辑混乱,原因在于,混淆公法与私法的界分前提、忽视基本权利条款的适用条件、缺乏合宪性解释方法。据此,应从法律条款的抽象程度和基本权利的类型方面限定规范条件,从纠纷的类型方面限定事实条件,并充分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由此建构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的中国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第三人效力 中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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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与私法 被引量: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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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克劳斯-威尔海姆·卡纳里斯 曾韬 曹昱晨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71-195,共25页
尽管人们针对基本权利与私法的关系问题的讨论为时已久,但两种相关学说均不能令人满意。"直接第三人效力"学说不仅在基本权利教义学理论上有站不住脚的地方,也会导致令人忧虑的实践后果;"间接第三人效力"学说的主... 尽管人们针对基本权利与私法的关系问题的讨论为时已久,但两种相关学说均不能令人满意。"直接第三人效力"学说不仅在基本权利教义学理论上有站不住脚的地方,也会导致令人忧虑的实践后果;"间接第三人效力"学说的主要问题则体现在教义学学理方面。因此,人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基本权利的相对人和基本权利作用于私法的具体方式问题。基本权利的相对人只能是国家。就基本权利与私法立法者的关系而言,基本权利的效力是直接的;而在私法主体的关系之中,基本权利主要通过保护命令这种形式发挥作用,其效力也是间接的。在此种思路的引导下,人们可以看到私法本身便已提供了手段多元的保护基本权利的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私法 第三人效力 保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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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自动补全功能的法律审视 被引量:3
12
作者 张玉洁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22-131,共10页
搜索引擎自动补全功能有助于公民互联网搜索的便利,但是也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既有的民事基本法律、特别法律和行业规范对这一点关注不足,导致对相关权利的保障存在重大缺陷。在现有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我国... 搜索引擎自动补全功能有助于公民互联网搜索的便利,但是也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既有的民事基本法律、特别法律和行业规范对这一点关注不足,导致对相关权利的保障存在重大缺陷。在现有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人权和人格尊严条款,实现基本权利在侵权处理上的间接效用。长远来看,我国应当明确规定隐私权和法人对某些基本权利的享有,民事基本法律和特别法律也应当在这一精神的指引下完善搜索服务提供者的事前审查和事后赔偿责任,并构筑法律体系内部的良性互动,以期对公民权利的全面维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搜索引擎自动补全功能 隐私权 人格尊严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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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之重构--以合宪性解释的程式性理解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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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翁壮壮 《人权研究(辑刊)》 2021年第1期107-131,514,515,共27页
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是处理宪法与民法关系时的首要问题。旧效力论没有区分情形,便单独适用直接效力说或间接效力说,难免具有片面性。新效力论以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作为保护义务的宪法依据,以立法违宪审查基准体系为内核,对... 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是处理宪法与民法关系时的首要问题。旧效力论没有区分情形,便单独适用直接效力说或间接效力说,难免具有片面性。新效力论以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作为保护义务的宪法依据,以立法违宪审查基准体系为内核,对合宪性解释做程式性理解,并通过细化新效力论,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并克服片面性。中国语境下,新第三人效力论有相应的规范基础和理论基础。在宪民关系中,无效力说系“民法适用优先”的现象。“以间接效力说为主体、以直接效力说为补充”的新第三人效力论,可为依宪治国的实践提供有益的思想素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第三人效力论 合宪性解释 程式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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