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28
1
作者 徐胜萍 曾佳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19-124,175-176,共6页
我国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尚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做法不一。现行主要做法是根据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案件性质和河流流域、环境资源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集中管辖法院,或者依托铁路法院实现跨区域集中... 我国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尚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做法不一。现行主要做法是根据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案件性质和河流流域、环境资源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集中管辖法院,或者依托铁路法院实现跨区域集中管辖,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的审理模式。跨区域集中管辖适度打破了行政区划和司法区划的重合,具备良好的价值和作用。但在实践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跨区域程度不高、不方便当事人诉讼、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跨区域管辖难以落实等问题和局限。要突破现行改革的局限性,应将跨区域集中管辖法定化,调整集中管辖的层级和地域范围,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资源案件 跨区域 集中管辖制度
下载PDF
行政诉讼当事人管辖选择权 被引量:2
2
作者 李会勋 刘一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3-7,共5页
管辖选择权是诉权的重要内容,是意思自治在程序法中的重要体现。民事案件中的管辖选择权已被立法所确认,行政案件中的管辖选择权是行政案件管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新生事物尚处于探索之中。赋予当事人管辖选择权与行政审判体制... 管辖选择权是诉权的重要内容,是意思自治在程序法中的重要体现。民事案件中的管辖选择权已被立法所确认,行政案件中的管辖选择权是行政案件管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新生事物尚处于探索之中。赋予当事人管辖选择权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均为确保行政案件公平公正审理,从而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管辖选择权的行使以允准救济开始。赋予当事人管辖选择权应当以保障当事人诉权为核心,重塑和强化行政诉讼两造关系中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积极对抗和制约的权利;以实现诉讼管辖闸口上两造关系力量对比上的相对平衡为目标,通过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不确定性"来抑制行政主体权力行使的"恣意性",从而达到行政诉讼制度设定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案件 跨区域管辖 当事人选择管辖权 行政审判体制改革
下载PDF
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的类型化分析 被引量:1
3
作者 宋智敏 邹涵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46-51,共6页
为了落实新《行政诉讼法》有关“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各地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改革。如果以获得管辖权的方式为标准,改革可分为设立跨区划法院集中管辖、设立专门法院类案管辖、指定法院跨区划集中管辖和指定法院跨区划交... 为了落实新《行政诉讼法》有关“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各地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改革。如果以获得管辖权的方式为标准,改革可分为设立跨区划法院集中管辖、设立专门法院类案管辖、指定法院跨区划集中管辖和指定法院跨区划交叉管辖四个主要的实践类型。四种类型的改革都有利弊,只能算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过渡性制度安排。要根本上克服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将是未来的改革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案件 集中管辖 跨区划法院 类型化 行政法院
下载PDF
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新发展——对新《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认识 被引量:2
4
作者 王晓强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92-96,共5页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是不同的,两者都在原来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基础上有所改变,提出了新的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模式,并针对新形式的实施提出相应的保...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是不同的,两者都在原来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基础上有所改变,提出了新的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模式,并针对新形式的实施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告就被告 跨区域管辖案件 审理跨区域性案件 保障机制
下载PDF
机遇与挑战: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的双面境遇 被引量:4
5
作者 宋智敏 袁叶飞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1-9,共9页
为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改革实践。它符合明确“司法的中央事权属性”的改革目的,契合行政审判专业化的客观要求,符合国家整合司法资源的现实需要,但也面... 为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改革实践。它符合明确“司法的中央事权属性”的改革目的,契合行政审判专业化的客观要求,符合国家整合司法资源的现实需要,但也面临合法性质疑、有悖“两便原则”、实质性纠纷解决不力、行政审判压力骤增等方面的挑战。应将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置于整个司法改革的宏观框架中,使其实现从“司法政策主导型”向“人大授权司改型”转变,逐步建立“多元管辖”的跨区法院体系,协调推进改革相关的配套制度,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方式与机制,并科学构建改革评估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案件 跨区划法院 集中管辖 人大授权司改 评估体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