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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诈骗:肯定立场、构成特征与实践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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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立庆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61-73,共13页
理论上存在三角诈骗否定论的主张,但其理由不成立:相应犯罪类型无法消解于间接正犯性质的盗窃或者两者间的诈骗之中,认为难以找到三角诈骗中要求处分行为人“处分权限与地位”之充分依据的见解,也不可靠。三角诈骗概念能够准确而直观地... 理论上存在三角诈骗否定论的主张,但其理由不成立:相应犯罪类型无法消解于间接正犯性质的盗窃或者两者间的诈骗之中,认为难以找到三角诈骗中要求处分行为人“处分权限与地位”之充分依据的见解,也不可靠。三角诈骗概念能够准确而直观地说明特定法益侵害的构造,值得肯定,且我国立法上也可找出肯定三角诈骗的实定法依据。主张被欺骗人与处分行为人并非同一人的场合也能成立三角诈骗,是将处分行为理解为纯粹的事实行为、将处分行为人理解为被害人、将财物转移本身理解为财产损害,会导致诈骗罪法益侵害的形骸化。主张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使他人遭受损失时也构成三角诈骗、表见代理型骗财案即属此种诈骗,在方法论、前提、核心要素理解等方面存在疑问。三角诈骗的构成特征可归结为“被骗者与处分人的同一”以及“处分人与被害人的分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角诈骗 诈骗罪的定型性 被骗者与处分人的同一 处分人与被害人的分离 诉讼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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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型骗财案被害人的认定与罪名辨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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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叶六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52-66,共15页
基于表见代理而骗财的场合,相对人“得其所欲”,实现了其交易目的,从而未发生财产损失,行为人不成立对相对人的二者间的(合同)诈骗。表见代理人的行为因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其对财产的占有是通过欺骗手段... 基于表见代理而骗财的场合,相对人“得其所欲”,实现了其交易目的,从而未发生财产损失,行为人不成立对相对人的二者间的(合同)诈骗。表见代理人的行为因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其对财产的占有是通过欺骗手段从相对人处骗得的,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相对人的财产,而非被代理人的财产,故而不成立职务侵占罪。表见代理人从相对人处受领财产,意味着被代理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消灭(因而遭受了财产损失),但该债权的消灭并非表见代理人转移了占有的结果,相反,系因表见代理人通过欺骗行为,使得相对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的结果,所以不成立对被代理人的债权之盗窃。从行为构造上看,表见代理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欺骗相对人,使之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导致被代理人遭受财产损失,构成三角诈骗。不同于传统的三角诈骗,作为受骗者的相对人虽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只因表见代理制度强制赋予了被代理人承担授权之责的效果,其交付了财产或者承担了民事债务,但未获得相应的对价,因而发生财产损失,构成新型的三角诈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表见代理 权利外观责任 实质的个别财产损失说 职务侵占 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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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论视角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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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星丞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50-65,共16页
盗窃罪与诈骗罪互斥的传统刑法理论无法正确划分两罪的界限,也无法解释两罪竞合逻辑悄然流行的现象。从立法论维度看,诈骗是由双边关系的盗窃罪间接正犯拟制而来的,法条竞合与互斥属一体两面;对于两罪的界分,应将视角由互斥论转向竞合论... 盗窃罪与诈骗罪互斥的传统刑法理论无法正确划分两罪的界限,也无法解释两罪竞合逻辑悄然流行的现象。从立法论维度看,诈骗是由双边关系的盗窃罪间接正犯拟制而来的,法条竞合与互斥属一体两面;对于两罪的界分,应将视角由互斥论转向竞合论,将重心由行为性质转向行为归属。从解释论维度看,三角关系的侵财行为虽然超出立法预设,但两罪的法条竞合仍发挥作用,它限制了想象竞合的司法适用,并使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界分标准由第三人的行为性质转向第三人的行为归属。从司法论维度看,网络侵财行为的第三人具有双重属性,盗窃网络财产与诈骗智能机器的想象竞合成为普遍现象。进行司法处理时,应注意盗窃与诈骗的教义内涵,正确选择定性的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 诈骗 竞合论 盗窃罪间接正犯 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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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的交付行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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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昭武(译)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第3期187-200,共14页
成立诈骗罪,以陷入错误认识的被害人实施交付财产的交付行为(处分行为)为必要。是否属于交付行为,行为样态这种客观限定几乎没有意义,被害人的认识内容才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且,只要受骗者对占有转移的状况存在认识即可,不要求另外存在交... 成立诈骗罪,以陷入错误认识的被害人实施交付财产的交付行为(处分行为)为必要。是否属于交付行为,行为样态这种客观限定几乎没有意义,被害人的认识内容才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且,只要受骗者对占有转移的状况存在认识即可,不要求另外存在交付意思。三角诈骗中,被害人不是指遭受经济损失者,而应该是财物的占有者,因而,就第1款诈骗罪需要采取三角诈骗这种结构的,实际上仅限于通过欺骗占有辅助者而让其交付财物的情形。另外,诈骗罪最终处罚的是那些有违被害人之真实意思而转移财物的行为,这实质上是将一种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类型特别地予以构成要件化,因而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关系原本应该是,将具有盗窃罪之实质的部分犯罪行为作为诈骗罪来予以处罚,因此,难以绝对地划定两罪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占有的转移 交付行为 交付意思 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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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帐号盗取的罪名认定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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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丹霞 《信息网络安全》 2011年第4期18-20,共3页
QQ盗号案件频繁发生,危害严重,但定罪率却很低。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其定性存在颇多争议。在归纳和评价典型的争议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对盗号行为的分段解析,认为QQ盗号涉嫌罪名应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诈骗罪,应区别情况按照... QQ盗号案件频繁发生,危害严重,但定罪率却很低。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其定性存在颇多争议。在归纳和评价典型的争议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对盗号行为的分段解析,认为QQ盗号涉嫌罪名应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诈骗罪,应区别情况按照牵连犯规则定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QQ盗号 木马 虚拟财产 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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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偿效果之于三角诈骗的认定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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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磊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52-64,共13页
互联网金融与商品交易相结合而产生的二维码案引起了诸多定性争议。以三角诈骗定性二维码案需要回答为什么被骗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却使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的问题。为此,需要将清偿制度的民法效果纳入三角诈骗的刑法判断。以刑民交叉为视角... 互联网金融与商品交易相结合而产生的二维码案引起了诸多定性争议。以三角诈骗定性二维码案需要回答为什么被骗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却使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的问题。为此,需要将清偿制度的民法效果纳入三角诈骗的刑法判断。以刑民交叉为视角,当债权的准占有、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的条件得以满足时,债务人(受让人)向第三人(无处分权人)的错误支付对债权人(所有权人)发生清偿效力,债权人丧失债权(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二维码案符合债权的准占有的情形。其中,被告人是债权的准占有人,顾客基于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向被告人错误支付,对商户发生清偿效力(处分行为),顾客因而不是被害人。到达被告人账户的顾客的银行债权的法律属性为商户的货款,顾客处分自己的银行债权与被告人处分商户的货款在清偿效力发生之时同时发生,被告人取得商户的货款,商户失去自己的货款。因此,二维码案及其类案应当认定为三角诈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维码案 刑民交叉 清偿效果 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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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后民事追认”的法律效果审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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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盈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44-51,共8页
"既遂后民事追认"在事实构造上表现为无权代理与诈骗犯罪的交叉重叠。在被代理人民事追认后,无权代理人、善意第三人、被代理人三方法律关系出现"刑事已既遂,民事仍有效"的境遇。如此,无权代理与诈骗犯罪可兼容,诈... "既遂后民事追认"在事实构造上表现为无权代理与诈骗犯罪的交叉重叠。在被代理人民事追认后,无权代理人、善意第三人、被代理人三方法律关系出现"刑事已既遂,民事仍有效"的境遇。如此,无权代理与诈骗犯罪可兼容,诈骗犯罪从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普通诈骗转变为无权代理人、善意第三人与被代理人的三角诈骗关系。"既遂后民事追认"使得诈骗犯罪实际被害人由善意第三人转移至被代理人。民事追认的意义在于将事后同意视为从宽处罚的情节,纳入"有条件出罪机制"进行个别化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既遂 民事追认 三角诈骗 事后同意 有条件出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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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对企业财务舞弊的影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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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庆雪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105-106,共2页
分析当前经济危机对企业财务舞弊的影响,从财务舞弊的三因素出发,指出经济危机对舞弊三角理论中的三要素都有刺激作用,必然将刺激舞弊活动愈演愈烈。
关键词 经济危机 财务舞弊 舞弊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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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过户他人股权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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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狄克春 陈嵩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78-86,共9页
刑事司法实务中有关非法过户他人股权的案件判决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期待可能性的朴素情感。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公示是非法过户他人股权纠纷刑事认定的核心环节,在我国具有股权转... 刑事司法实务中有关非法过户他人股权的案件判决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期待可能性的朴素情感。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公示是非法过户他人股权纠纷刑事认定的核心环节,在我国具有股权转移的实质意义。占有的对象应当限于实体物或物权化的财产性利益,股权不具有该特征,并且股权变更登记公示天下,因而非法过户他人股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利用单位职务非法过户本单位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的,可以依法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在涉及财产性利益的三角关系中,以受骗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作为受骗人处分地位的判断标准更为妥当;工商履职人员因法律赋权和商事习惯等因素具备股权处分权,因而非法过户他人股权行为一般构成三角诈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商变更股权转移 亲密关系 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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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型诈骗罪的拟制处分行为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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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692-712,共21页
处分行为是诈骗罪的教义学核心,被骗人信以为真并"自愿"处分财产是诈骗罪有别于盗窃罪的关键。随着线上支付的发展,诈骗罪的行为构造发生变化,由此带来诈骗罪之处分行为的教义学更新:在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的情况下,诈骗罪由... 处分行为是诈骗罪的教义学核心,被骗人信以为真并"自愿"处分财产是诈骗罪有别于盗窃罪的关键。随着线上支付的发展,诈骗罪的行为构造发生变化,由此带来诈骗罪之处分行为的教义学更新:在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的情况下,诈骗罪由传统的二人转模式转向行为人、被骗人、被害人的三角诈骗模式,以财物的占有之转移为主轴,被骗人与被害人是分离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才是关键性被骗人,这种转移占有不是占有的弛缓,需要被骗人具有假定的处分意识。被骗人对财产的转移占有应当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完成为标志,这种支付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基于预设的同意之法理,被骗人必须有处分权限.这种处分权限是区分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的关键。三角诈骗其实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并无单独强调的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处分行为 处分权限 三角诈骗 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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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外观获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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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誉 《政法学刊》 2022年第4期101-112,共12页
以权利外观获取他人财物的案件存在三方关系,即行为人、受骗人与受害人三方。在其行为定性上,学界与实务界存在侵占类犯罪与诈骗类犯罪的争议。侵占类犯罪说认为,该行为是违反受害人意志非法占有其财物,因此构成侵占类犯罪。诈骗类犯罪... 以权利外观获取他人财物的案件存在三方关系,即行为人、受骗人与受害人三方。在其行为定性上,学界与实务界存在侵占类犯罪与诈骗类犯罪的争议。侵占类犯罪说认为,该行为是违反受害人意志非法占有其财物,因此构成侵占类犯罪。诈骗类犯罪说,该行为是欺骗他人而获得财物且造成损失,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产生这些争议的原因是违法性判断基准不同。违法一元论认为违法性的判断是统一的,因此针对同一事实,部门法必须做出相同的违法性判断。违法多元论认为,不同部门法可以依据其目的做出不同的违法性判断。在违法性判断基准上应该选择违法多元论。违法多元论符合部门法差异性目的的需求,也没有违反法秩序统一原则。因此,在以权利外观获取他人财物行为定性问题上,民法表见代理等信赖保护利益制度的成立并不影响刑法的判断结论,也不会出现由于诈骗类犯罪的判断结论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新型三角诈骗也为其提供理论模型,因此可以考虑将其定为诈骗类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外观 违法性判断基准 合同效力 新型三角诈骗 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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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换二维码案”的重新审视--兼论新类型三角诈骗的合理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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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江 陈家林(指导)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8年第3期41-45,共5页
"偷换二维码案"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值得探究。在被害人层面,基于民商法过错责任的内容,可认定被害人为商户。在犯罪客体层面,本案侵犯的客体是银行债权,适用盗窃罪将无法解释"移转占有"的问题,而依据传统三角... "偷换二维码案"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值得探究。在被害人层面,基于民商法过错责任的内容,可认定被害人为商户。在犯罪客体层面,本案侵犯的客体是银行债权,适用盗窃罪将无法解释"移转占有"的问题,而依据传统三角诈骗理论尚难解释顾客具有处分的权限与地位。本案核心在于解释"受骗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致使被害人受损"这一情节,而新类型的三角诈骗可对此进行合理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盗窃 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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