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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托法的价值基础变迁及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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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85-91,共7页
美国信托法深受英国信托理念的影响,但其在信托法制的发展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规范体系与法典化内容。美国在商事信托实践、信托当事人权益的司法平衡和信托管理变革等方面的新发展,使得其价值基础在法律制度的变迁中呈现出一种在财产法... 美国信托法深受英国信托理念的影响,但其在信托法制的发展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规范体系与法典化内容。美国在商事信托实践、信托当事人权益的司法平衡和信托管理变革等方面的新发展,使得其价值基础在法律制度的变迁中呈现出一种在财产法与契约法之间,围绕信托当事人权益平衡进行动态协调的状态,为中国解决当前信托制度难题提供了思路。中国的信托实践及创新应当在信托的立法框架内进行,重视信托立法条文、信托法律属性与信托架构的协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价值基础 信托法 (禁止)挥霍信托 管理变更理论 信托保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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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监察人的法律设置及完善——评《台湾信托法》第五章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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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卫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3期13-16,共4页
《台湾信托法》第五章对信托监察人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专门规定,同大陆信托法相比,在维护受益人利益、保障信托本旨之实现上意义重大,诚值肯定。尽管如此,其中也不乏有不完善之处,主要是:信托监察人的资格限制不够充分,信托监察人的义... 《台湾信托法》第五章对信托监察人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专门规定,同大陆信托法相比,在维护受益人利益、保障信托本旨之实现上意义重大,诚值肯定。尽管如此,其中也不乏有不完善之处,主要是:信托监察人的资格限制不够充分,信托监察人的义务设置不够全面,信托监察人的责任设置不够科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监察人 法律设置 《台湾信托法》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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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监察人的法律设置及完善——评《台湾信托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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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查达来 徐卫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40-43,共4页
《台湾信托法》第五章对信托监察人制度作了较为详细地专门规定,同大陆信托法相比,在维护受益人利益、保障信托本旨之实现上意义重大,诚值肯定。尽管如此,其中也不乏有不完善之处,主要是:信托监察人的资格限制不够充分,信托监察人的义... 《台湾信托法》第五章对信托监察人制度作了较为详细地专门规定,同大陆信托法相比,在维护受益人利益、保障信托本旨之实现上意义重大,诚值肯定。尽管如此,其中也不乏有不完善之处,主要是:信托监察人的资格限制不够充分,信托监察人的义务设置不够全面,信托监察人的责任设置不够科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监察人 法律设置 《台湾信托法》 中国 财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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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金信托监察人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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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延礼 高皓 罗钧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22-33,共12页
保险金信托是融合保险与信托双重属性的新型财富管理工具,2014年首次引入中国。在保险金信托的架构设计之下,信托受托人兼任了保险受益人的角色,在保险金信托2.0模式中更是兼任了保险投保人的角色,承担了较多的事务型管理职责。然而,对... 保险金信托是融合保险与信托双重属性的新型财富管理工具,2014年首次引入中国。在保险金信托的架构设计之下,信托受托人兼任了保险受益人的角色,在保险金信托2.0模式中更是兼任了保险投保人的角色,承担了较多的事务型管理职责。然而,对于保险金信托受托人履行信义义务的规制手段较为欠缺,不利于维护保险金信托委托人的意志和受益人的利益,亦不利于保险金信托产品乃至财富管理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信托起源于罗马法,成型于英美法,对我国法律制度而言是舶来品;而在信托存续和实施过程中发挥监督受托人、保护受益人重要作用的信托监察人制度,来源于日本,后"逆进口"至英美法系国家。目前,信托监察人制度在中国信托法中只对于公益信托进行了简要规定,不仅缺乏配套细则,并且对于保险金信托这一新生事物是否可以适用信托监察人制度未作明确规定,成为保险金信托中的一项制度空白。本文基于制度构建的理论视角,结合国内实情和国外经验,论述了保险金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研究意义与制度功能,并从制度构建的意义与制度构建的方案双重层面,探讨了保险金信托监察人制度的构建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金信托 信托监察人 信托法 保险法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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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指示人的法律地位探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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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雪莲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1期111-121,共11页
信托指示人享有部分或全部受托人的权限,其权限源于与委托人的委托合同,并非与受托人构成共同受托人,指示人不负有监督受托人的义务。因指示人行使受托人的部分或全部权限,从保护受益人的角度应与受托人负同等程度的信义义务。受托人的... 信托指示人享有部分或全部受托人的权限,其权限源于与委托人的委托合同,并非与受托人构成共同受托人,指示人不负有监督受托人的义务。因指示人行使受托人的部分或全部权限,从保护受益人的角度应与受托人负同等程度的信义义务。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服从指令履行义务。但因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负有信义义务,因指示人的不当指令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族信托 信托保护人 信托顾问 基金管理人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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