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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空间刑法规制的教义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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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储陈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9-96,共18页
元宇宙是当今人工智能、大数据、5G、区块链以及扩展现实等一系列技术发展集合的结果,本质上是互联网的升级版,其具有拟真性和虚实相融的特点,但是仍然依附于现实世界。元宇宙空间中隐藏着诸如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 元宇宙是当今人工智能、大数据、5G、区块链以及扩展现实等一系列技术发展集合的结果,本质上是互联网的升级版,其具有拟真性和虚实相融的特点,但是仍然依附于现实世界。元宇宙空间中隐藏着诸如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破坏经济秩序等刑事风险。刑法在规制上述风险时,尚没有增设新罪的必要,通过刑法解释可以实现规制的效果。刑法通过解释介入元宇宙空间领域,需以利益衡量原则为指导,坚持刑法最后介入和技术规制技术优先规则,防止前沿技术的发展受到刑法的不当干预。同时,元宇宙空间中不法的认定应以法益现实被侵害为基础,依循各个罪名的规范保护目的,对相应的行为进行客观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刑事风险 利益衡量 法益侵害 客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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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犯罪的类型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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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小亮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57-63,共7页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 高空抛物犯罪牵涉诸多不同罪名,需根据法益侵害的差异性进行类型化考察。“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可从客观危害性和侵害可能性两个维度考察。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或高空抛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犯。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害人身权犯罪。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高空抛物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需根据抛掷物品性质和可能发生的结果确定所涉罪名,不宜笼统地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类型化 情节严重 高空抛物罪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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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进路:环境刑法中的新生态中心法益观
3
作者 于晶晶 王康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4-79,共6页
目前环境刑法法益观主要包括人类中心法益观和生态中心法益观。人类中心法益观因“治理延迟”致使环境刑法处于被动地位,生态中心法益观因“见物不见人”致使环境刑法走向极端。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应坚持新生态中心法益观的立场,扩大环... 目前环境刑法法益观主要包括人类中心法益观和生态中心法益观。人类中心法益观因“治理延迟”致使环境刑法处于被动地位,生态中心法益观因“见物不见人”致使环境刑法走向极端。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应坚持新生态中心法益观的立场,扩大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重塑环境犯罪的入罪边界,优化环境犯罪的量刑规则。这既是风险社会中环境犯罪治理早期化的要求,也满足环境刑事司法修复规范完善的理论需求,更符合世界范围内生态法益独立保护的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法 人类中心 生态中心 法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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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预备犯的处罚根据及其限度
4
作者 刘双阳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8-132,共15页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 实质预备犯的立法膨胀与司法扩张,直接推动刑事处罚日益前置化、过罪化,不当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动摇了刑法的根基。回溯立法初衷,我国在刑法分则中设立实质预备犯,原本是为了消解《刑法》第22条规定的普遍处罚形式预备犯原则,并从形式可罚性与实质可罚性两个维度限定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预备行为排除出犯罪圈。因实质预备犯带有浓厚的积极预防、早期干预色彩,为避免其在立法实践与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发生异化而滑向口袋化、工具化、恣意化的错误方向,设立实质预备犯应以保护重大法益为限;成立实质预备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后续犯罪的目的,并且被实行化的预备行为客观上具有引起或者协同后续行为侵害法益的高度盖然性;解释实质预备犯的兜底条款应采取同类解释规则,仅包括与明确列举示例具有等价性或者同质性的事项;独立预备罪的犯罪预备尚未对法益形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原则上不予处罚,从而合理划定实质预备犯的处罚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预备犯 形式预备犯 刑事可罚性 实行行为 法益侵害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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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界定及其路径
5
作者 钟欣煜 《镇江高专学报》 2024年第1期41-45,共5页
在法益二元论视域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并不符合集体法益的内涵特征,集体法益说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基于公法法益观的个人法益——个人信息安全,兼顾个人信息的多元价值,回应网络社会保... 在法益二元论视域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并不符合集体法益的内涵特征,集体法益说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基于公法法益观的个人法益——个人信息安全,兼顾个人信息的多元价值,回应网络社会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之诉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集体法益 个人法益 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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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化的根据:一个比较法视野的考察
6
作者 陈历文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02-108,共7页
经过长时间发展,德日刑法和英美刑法分别形成了自己的犯罪化根据理论。作为德日刑法犯罪化根据理论的核心内容,法益侵害理论和比例原则一起,共同指引着德日两国立法上的犯罪化。英美刑法犯罪化根据理论以范伯格的论述为代表,包含危害原... 经过长时间发展,德日刑法和英美刑法分别形成了自己的犯罪化根据理论。作为德日刑法犯罪化根据理论的核心内容,法益侵害理论和比例原则一起,共同指引着德日两国立法上的犯罪化。英美刑法犯罪化根据理论以范伯格的论述为代表,包含危害原则、冒犯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和法律道德主义。域外犯罪化根据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立法上的犯罪化,具有诸多启示。首先,行为是成立犯罪的基础。其次,评价行为是否应该被犯罪化的核心要素是利益。再次,犯罪化须考虑传统文化、刑事政策和国际环境的影响。最后,要结合犯罪化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有效性等辅助原则整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立法 犯罪化 法益侵害理论 危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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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资源犯罪认定的逻辑转向:从单层法益观到双层法益观
7
作者 刘梦 《深圳社会科学》 2024年第4期112-119,共8页
我国近年来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相关刑事法规范进行了一系列立改废。当前的动物资源犯罪相关刑事立法与司法陷入了悖论式困境:从严惩治导向下犯罪圈与刑罚圈的扩大导致了泛刑法化困境;宽严相济政策下的若干限缩认定措施又存在着诸... 我国近年来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相关刑事法规范进行了一系列立改废。当前的动物资源犯罪相关刑事立法与司法陷入了悖论式困境:从严惩治导向下犯罪圈与刑罚圈的扩大导致了泛刑法化困境;宽严相济政策下的若干限缩认定措施又存在着诸多实体与程序疑问。困境生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人类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的单一偏向。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具有“人本逻辑”的困境,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则具有“物本逻辑”的困境。单层的、平面的法益观难以完成动物资源保护与人类利益保全之间的衡平任务。应当摒弃单层法益观,转向以生态法益为阻挡层法益、人类法益为背后层法益的“阻挡层-背后层”双层法益观。刑法为了保护背后层法益,二者是手段与目的之关系。双层法益观之下,动物资源犯罪的犯罪认定与刑罚考量都需要采用从阻挡层审查到背后层审查的阶层式判断方法。在定罪阶段,如果行为没有侵害生态法益而保护阻挡层法益,就绝对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如果行为对生态法益造成了侵害,但定罪处刑不仅无助于保护人类法益甚至与人类法益相冲突,就应具体探寻实质出罪的路径。在量刑阶段,行为人对生态法益与人类法益侵害程度的逐步加深,构成了加重或从重处罚的依据;行为人对生态法益与人类法益补救程度的逐步递增,则构成了从轻处罚的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物资源犯罪 单层法益观 双层法益观 阻挡层 背后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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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犯意涵
8
作者 万均扬 《南大法学》 2024年第3期100-119,共20页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模式的选择离不开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质属性的认识,目前多数学者将本罪理解为自然犯,但这种认识存在诸多误区。根据学界对自然犯/法定犯区分具有共识的三个标准:首先,从古代国家到现代国家、从现代社会到信息社会,...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模式的选择离不开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质属性的认识,目前多数学者将本罪理解为自然犯,但这种认识存在诸多误区。根据学界对自然犯/法定犯区分具有共识的三个标准:首先,从古代国家到现代国家、从现代社会到信息社会,个人信息在社会变迁中经历了“古今之变”,只有在信息社会中才得以获得法律的全面保护;其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兼具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的双重面向,不应忽视个人信息作为社会交往之构成要素的集体法益维度;最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法定犯的前置法律法规,其内涵是国家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施加的合规义务。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法定犯而非自然犯。以此为起点,开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代表的法定犯基础理论研究,是未来值得开拓的重要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自然犯 法定犯 前置法规 集体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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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数据法益刑法保护之法益内涵 被引量:2
9
作者 何群 林锦涛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59-67,共9页
在我国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数据法益的保护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刑法领域,通过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保护数据的传统立法方式存在失焦的可能,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只属于数据保护的部分内容,因此当前数据法益的刑法保... 在我国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数据法益的保护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刑法领域,通过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而保护数据的传统立法方式存在失焦的可能,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只属于数据保护的部分内容,因此当前数据法益的刑法保护尚不完善。愈发猖獗的涉数据犯罪对我国的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数据法益刑法保护机制是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对数据法益的认识模糊使得相关立法、司法尺度不一,可以从定性、定量两个角度结合数据法益的公私双重属性,对数据的不同类型、不同数据的入罪门槛进行详细界分,进一步厘清数据法益的内涵,为数据法益的刑法保护框定合适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法益 数据权利 网络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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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行为规范属性及刑事归责的法教义学诠释 被引量:1
10
作者 王海军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48-161,共14页
刑法理论中对于自杀行为的性质是合法、违法还是归属“法外空间”的分歧,缘于将生活语意上的自杀现象与规范意义上的自杀行为混为一谈。根据主观上的纯粹自愿自主与客观上的完整自我支配与否,规范意义上的自杀行为可分为自主性的自杀和... 刑法理论中对于自杀行为的性质是合法、违法还是归属“法外空间”的分歧,缘于将生活语意上的自杀现象与规范意义上的自杀行为混为一谈。根据主观上的纯粹自愿自主与客观上的完整自我支配与否,规范意义上的自杀行为可分为自主性的自杀和非自主性的自杀。自主性的自杀行为在法规范上是完全自由地组织、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存在法益侵害的空间,彰显公民真正的自治自律,是宪法赋予公民自我决定权的全部实现。非自主性自杀行为是在他人介入、干涉的因素影响下实施的,基于生命法益的高度人身专属性和不可流转性,非自主性的自杀行为实质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它在形式上符合“杀人”的构成要件类型,具有客观的实质刑事违法性,而自杀者终极性地陷入自杀决意后无法形成反对动机,丧失了他项行为选择,在责任上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免于刑事非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杀 非自主性自杀 法益侵害 刑事违法性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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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操纵犯罪的法益侵害界定与定量标准审视
11
作者 商浩文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63-73,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新型证券操纵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对刑法规范的体系化阐释带来挑战。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并非证券操纵侵害法益的本体,秩序法益也难以发挥犯罪构成界限定位的作用,且证券发行注册制等资本市场改革对秩序法益产生...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新型证券操纵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对刑法规范的体系化阐释带来挑战。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并非证券操纵侵害法益的本体,秩序法益也难以发挥犯罪构成界限定位的作用,且证券发行注册制等资本市场改革对秩序法益产生消解效应,需要重新定位证券操纵犯罪的法益侵害。证券操纵行为的危害主要在于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了市场的流动性,损害了证券市场效率。将证券市场效率作为刑法规范保护的法益,符合证券操纵行为的危害特征,对新型操纵行为也具有涵摄性。在证券市场效率之法益侵害视野下,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证券操纵犯罪定量标准存在形式化判断的问题,可考虑借助大数据等金融科技将“引起市场波动程度”作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实质判断标准,这样更能契合证券操纵犯罪法益侵害的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操纵 法益侵害 证券市场效率 定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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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论的现代困境及其宪法化改造 被引量:2
12
作者 姜涛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67-182,共16页
法益论面临现代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不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法益论的功能不仅在于回答什么是刑法保护的法益,更在于回答什么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这说明不能仅从本体论视角建构先法性法益,而是更加需要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明晰法益... 法益论面临现代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不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法益论的功能不仅在于回答什么是刑法保护的法益,更在于回答什么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这说明不能仅从本体论视角建构先法性法益,而是更加需要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明晰法益论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关联的法理,从规范论视角建构与宪法融通的法益概念,使其在避免刑法从法益侵害向法益侵害危险退让、以价值理性取代目的理性、从“法治国家的基本权利保障”过渡到“社会国家的社会秩序形塑”上发挥重要作用。现代刑法强调犯罪设定或犯罪认定以保护法益为实质根据,这需要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关联起来,重视合宪性解释的实践。刑法不可以把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规定或解释为犯罪,这种合宪性解释是体系解释的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侵害危险 比例原则 基本权利 与宪法融通的法益概念 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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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趋同、法益契合与规范衔接:环境法典与刑法典的协调适用 被引量:3
13
作者 陈禹衡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35-145,共11页
风险社会中环境污染风险日益严峻,环境法需要在既有规范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法典化整合,同时也需要刑法典进行保障和配合。环境法典和刑法典在配合适用上陷入困境,是因为两者在立法理念、保护法益上存在差别,并演化成规范衔接上的龃龉... 风险社会中环境污染风险日益严峻,环境法需要在既有规范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法典化整合,同时也需要刑法典进行保障和配合。环境法典和刑法典在配合适用上陷入困境,是因为两者在立法理念、保护法益上存在差别,并演化成规范衔接上的龃龉。当下刑法典遵从积极刑法观的价值指引,本质上和环境法典适用范围扩张的现实需求相吻合,所以在趋同的扩张理念下以积极立法来共同应对环境污染威胁并进行前置性预防。在保护法益层面,环境法典围绕生态法益展开,而刑法典基于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两者在生态法益上取得共识,并基于生态法益强化法律解释层面的联系。伴随环境法典的体系化发展,环境犯罪作为法定犯,应该强化行政从属性特征,将犯罪构成和量刑要素转移到环境法典中,采用行政刑法的模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人本性,并利用系统化的环境法典提供实质出罪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典 刑法典 积极刑法观 生态法益 行政刑法 积极立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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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法益 被引量:4
14
作者 李冠煜 石晓南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70-82,共13页
关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法益,目前存在着集体法益和个人法益、单一法益与复合法益之争。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同时体现着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但在刑法对其保护路径的选择上,将其定位为个人法益,不具有理论、实践上的妥当性... 关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法益,目前存在着集体法益和个人法益、单一法益与复合法益之争。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同时体现着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但在刑法对其保护路径的选择上,将其定位为个人法益,不具有理论、实践上的妥当性。根据法益保护理论,法益一元说显然无法与刑法发挥风险应对、社群整合机能的要求相协调,无助于本罪法益的规范解释。法益二元说承认集体法益与个人自由发展及其基本权利实现的价值关联,但无需还原为个人法益。这一观点用于解释本罪法益更为合理。英雄烈士作为国家历史符号,对其名誉、荣誉的保护,旨在保障国家内部架构条件即公民认同感这一维系国家存立的集体性心理。它有利于强化共同体的价值凝聚力和精神向心力,是保障国家存续的必不可少的心理条件,由此可以证成其属于集体法益。根据二元说的立场,在价值面上,本罪法益与个人自由和人格发展具有关联性,具备立法的正当性;在存在面上,通过犯罪对象的确定和罪量要素的认定,可以为司法识别保护法益提供更加明显的外在标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集体法益 国家内部架构条件 国家存立心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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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识别 被引量:1
15
作者 孙本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3-120,共8页
不法侵害的识别与防卫权的设置初衷密切相关,应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宗旨出发识别不法侵害。作为防卫权发动的前提,不法侵害的识别应以法益侵害为基础,以对权利的蔑视为依托,以维护社会团结为限度。即应以法益侵害为认识起点,借助权利... 不法侵害的识别与防卫权的设置初衷密切相关,应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宗旨出发识别不法侵害。作为防卫权发动的前提,不法侵害的识别应以法益侵害为基础,以对权利的蔑视为依托,以维护社会团结为限度。即应以法益侵害为认识起点,借助权利侵害和社会团结的法理,将不法侵害限定为在主观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侵害行为。在识别不法侵害时,应坚持区分防卫权的成立前提与行使条件,以行为时行为人的认识为尺度,以经验评价为基本依据,坚持社会团结原则,从社会利益维护的角度,平衡防卫所保护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立足侵害行为的破坏性、不法性、造成损害结果的难恢复性等规则,将具有法益侵犯性、权利蔑视性的部分行为排除出不法侵害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 防卫权 权利蔑视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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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 被引量:3
16
作者 贺彤 《财经法学》 2023年第3期110-125,共16页
法律创设的查阅、更正、删除等权利不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人格、财产权利损害非由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直接、定然造成,而应归咎于后续独立的实害行为,故人格、财产权利非违法处理的侵害对象,亦非个人信息保护的直接目的。违法处理的直... 法律创设的查阅、更正、删除等权利不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人格、财产权利损害非由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直接、定然造成,而应归咎于后续独立的实害行为,故人格、财产权利非违法处理的侵害对象,亦非个人信息保护的直接目的。违法处理的直接后果是使权利被侵害的风险升高,其侵犯的利益是安全。安全减损引起注意义务的增加和法律资源的消耗等利益变动,但由于此等利益差额无法举证和计算,亦未产生可预见的危险,故无法适用侵权救济。与侵权保护相区别,《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置了处理规则、权利义务、职权和责任等规范,其目的并非弥补损失,而是保护和恢复安全法益。个人信息保护与侵权保护相对独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是两种保护规范的衔接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处理个人信息 实害行为 识别性 侵权保护 安全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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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中的预防原则与累积犯 被引量:1
17
作者 陈俊秀(译) 夏杉青(译) 《犯罪研究》 2023年第6期95-104,共10页
环境刑法中的预防原则及其相关的德国累积犯理论受到日本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累积犯是指单独行为不能造成法益的侵害或危险化,只有通过与同类他人的多数单独行为的竞合才能危害法益的特殊犯罪类型。日本学界对于累积犯理论存在肯定论... 环境刑法中的预防原则及其相关的德国累积犯理论受到日本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累积犯是指单独行为不能造成法益的侵害或危险化,只有通过与同类他人的多数单独行为的竞合才能危害法益的特殊犯罪类型。日本学界对于累积犯理论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的不同立场,通过揭示累积犯理论的正当性根据及其在环境刑法中的适用问题,以期发挥累积犯理论工具在解释论和立法论中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法 预防原则 累积犯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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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中信息安全守门人的刑法义务 被引量:2
18
作者 喻浩东 《财经法学》 2023年第4期118-133,共16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增设为网络空间中信息安全守门人的刑法义务提供了实定法根据。鉴于司法实务所遭遇的困境,有必要对信息安全义务的目的、性质和范围展开教义学上的体系化解读。在目的构建上,无论用户信息专有权说还是...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增设为网络空间中信息安全守门人的刑法义务提供了实定法根据。鉴于司法实务所遭遇的困境,有必要对信息安全义务的目的、性质和范围展开教义学上的体系化解读。在目的构建上,无论用户信息专有权说还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维护说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应当提倡一种系统耦合的法益观,将该义务的目的界定为保障信息共享的互惠性风险分配机制,以实现法律系统与数字经济系统间的有效沟通。在性质界定上,义务犯论错误地理解了积极义务的产生根据,将支配犯与作为犯、义务犯与不作为犯不当混同。信息安全义务的本质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数字生产权力的纠偏,因而应当归属为基于组织管辖产生的消极义务而非基于制度管辖产生的积极义务。在明确保护目的和义务性质的基础上,对该义务保护范围的确定,既要实现保障信息共享的互惠性风险分配机制的规范目的,也应对其中内含的危险给予正当性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安全守门人 系统耦合的法益观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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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积极刑法观的贯彻及其限度
19
作者 张建军 王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3期145-156,共12页
风险社会中新生危险源与不安全因素层出不穷,为积极刑法观提供了社会条件。积极刑法观在理念、立法与司法层面分别表现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犯罪化与重用扩大解释。对积极刑法观持否定立场的学者,表达了对积极刑法观过度强调刑法的... 风险社会中新生危险源与不安全因素层出不穷,为积极刑法观提供了社会条件。积极刑法观在理念、立法与司法层面分别表现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犯罪化与重用扩大解释。对积极刑法观持否定立场的学者,表达了对积极刑法观过度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违背法益保护主义与刑法谦抑性的担忧,但均难以成立。为与激进刑法观相区分,应理性界定积极刑法观的积极限度,在刑事立法层面,应秉持理性与谨慎态度,只有当新的危害行为无法为既有罪名的构成要件所评价时,才应考虑刑事立法这一路径,且在立法工作中,应避免对公众舆论的过度回应;在刑事司法层面,通过发挥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指引功能,合理适用“但书”规定出罪,肯定犯罪成立范围与处罚范围之分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积极刑法观 法益保护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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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俗犯罪实行行为的规范重构——基于法益侵害说的展开
20
作者 胡波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56-164,共9页
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入罪化的准则是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和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应被予以入罪化,还需要借由从属性原则和伤害原则对其进行限定。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要件作为考察依据,得以推知我... 根据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入罪化的准则是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和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应被予以入罪化,还需要借由从属性原则和伤害原则对其进行限定。以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基础要件作为考察依据,得以推知我国风俗犯罪实行行为的设定不尽合理,表现为相关实行行为的规定失之于笼统、粗疏,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明确性与周密性,致使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与法益保护原则相悖。缘于此,有必要在犯罪论层面对我国风俗犯罪的创制进行检讨,以便能够适时厘正设定失当的实行行为,并将相关的风俗犯罪予以出罪化,进而规范风俗犯罪的处罚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俗犯罪实行行为 法益侵害性 法益保护原则 刑法规制 出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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