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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刑之间:秦及汉初的二十等爵与刑罚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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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海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155-167,共13页
爵赏与刑罚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之中非常重要的两种手段。二者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并非泾渭分明,而是有所交集,具体表现为与爵位相关的刑罚规定。在秦及汉初,与爵位相关的刑罚规定是基于二十等爵制而产生的,主要有“爵减”“爵免”“爵赎... 爵赏与刑罚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之中非常重要的两种手段。二者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并非泾渭分明,而是有所交集,具体表现为与爵位相关的刑罚规定。在秦及汉初,与爵位相关的刑罚规定是基于二十等爵制而产生的,主要有“爵减”“爵免”“爵赎”及“夺爵”四类。“爵减”“爵免”“爵赎”主要是对有爵位之人在刑罚上予以优待的规定,“夺爵”则可直接作为刑罚使用。四类规定的适用均会造成爵位的变动,但是刑罚的产生并不绝对意味着爵位的降低或消失。通过岳麓秦简五中的“解爵除赀赎”令可知,当事人在被处以赀赎之刑时,爵位仍然可能不发生变动。战国时期,随着集权体制的形成,各国统治者逐渐将军队完全收归中央管辖,并以爵位奖励有功之人,以提高军队战斗力。二十等爵制正是秦人在这一社会背景下采用的制度,这一制度极大地提高了秦国军队的战斗积极性,并帮助秦人最终一统天下。 展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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