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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论”与“二元论”训练理论的思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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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月 张臣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92-95,共4页
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从理论基础、训练周期观、早期专项化训练观、"元因素"主导地位观对"一元论"训练理论与"二元论"训练理论进行了辩证分析。结果表明:(1)两者注重的训练内容不相同;(2)"一元... 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从理论基础、训练周期观、早期专项化训练观、"元因素"主导地位观对"一元论"训练理论与"二元论"训练理论进行了辩证分析。结果表明:(1)两者注重的训练内容不相同;(2)"一元论"训练理论是对"二元论"训练理论的延续和补充;(3)两者研究早期专项化训练的视角不相同;(4)两者"元因素"主导地位的共同点是运动成绩。通过对两种训练理论内核的辩证分析,导出"一元论"训练理论与"二元论"训练理论是协同发展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元论”训练理论 “二元论”训练理论 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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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撤销的动机错误之构成要件——兼评错误“二元论”与“一元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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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鹏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164-175,共12页
以德国为代表的民法错误制度采"二元论",将错误区分为意思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并确立了动机错误一般不可撤销的原则。以意大利为代表的错误"一元论"则不对错误进行区分,统一规范错误构成要件。两种理论和立法体例... 以德国为代表的民法错误制度采"二元论",将错误区分为意思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并确立了动机错误一般不可撤销的原则。以意大利为代表的错误"一元论"则不对错误进行区分,统一规范错误构成要件。两种理论和立法体例各有利弊。我国立法在解释"重大误解"时,应兼采两者之长,承认将错误二分的合理性,对动机错误可撤销的例外情况适用"一元论"的立法模式予以规制。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可撤销,仅当其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存在重要因果关系、或相对人对动机错误的产生存在过错时,动机错误才具有可撤销性。交易上重大的性质错误、使他人纯受益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以及构成行为基础的双方动机错误可以被列举为动机错误可撤销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机错误 错误“二元论”与“一元论” 可撤销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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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角度认识中医的“气”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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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飞 蒋祥林 《河南中医》 2014年第7期1219-1220,共2页
从哲学角度看,"气"是古代中国先贤对宇宙万物本源的一种探索性描述,逐渐成为中医药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气"是一种对客观世界认识之后,抽象而出的哲学概念,是一种抽象的物质范畴;"气"是中医学理论对客观世... 从哲学角度看,"气"是古代中国先贤对宇宙万物本源的一种探索性描述,逐渐成为中医药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气"是一种对客观世界认识之后,抽象而出的哲学概念,是一种抽象的物质范畴;"气"是中医学理论对客观世界认识得出的一个抽象的哲学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 “一元论” 中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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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的体系定位之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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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传军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77-82,共6页
西方大陆法系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中,关于被害人承诺的体系定位,"一元论"的立论基点在于将法益完全主观化,理解为法益主体的支配自由,法益主体的意志成为法益的排他性的内涵;"二元论"兼顾法益的客观性和主观性,... 西方大陆法系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中,关于被害人承诺的体系定位,"一元论"的立论基点在于将法益完全主观化,理解为法益主体的支配自由,法益主体的意志成为法益的排他性的内涵;"二元论"兼顾法益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根据具体法益的不同情况,分层次分阶段,递进处理,更有利于对法益的符合理性的保护。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可将被害人承诺融入犯罪客体要件之中,使其作为一种非犯罪化事由在体系中能得到合理的解释。生命法益和健康法益同样是个体可以支配的个人法益,其不可承诺是因为社会不容受其他个体接受承诺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中的被害人承诺是量刑情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 体系定位 “一元论” “二元论”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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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范式的神性创造——百年后再读米拉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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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穆清 《中外建筑》 2014年第8期70-72,共3页
针对目前国内建筑设计市场盲目异形崇拜与流行片段拼贴现象,本文试图通过对米拉公寓的解析,探索特异性建筑创作动因,寻求超越类型范式的设计原力。
关键词 范式 自然主义 海克尔“一元论” 复杂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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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解释论解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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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芬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191-200,共10页
在解释"重大误解"的规范内涵时,德国法中意思表示错误的"二元论"传统存在着理论基础与功能价值丧失、不适用司法实践需要等诸多弊端,应被抛弃,从而转向"一元论",不再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而是构建一... 在解释"重大误解"的规范内涵时,德国法中意思表示错误的"二元论"传统存在着理论基础与功能价值丧失、不适用司法实践需要等诸多弊端,应被抛弃,从而转向"一元论",不再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而是构建一个交互的、动态的调整机制,完成对重大误解的规范。这一机制所要实现的目标就是达至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这两项利益的平衡。为此,这一机制中包含了如下的要素:重大误解的风险分配,相对方对重大误解发生的可归责性以及误解的重大性等;同时须考虑误解方的重大过失与相对方的可归责性之间动态的比例关系。通过这些要素的交互作用,实现"重大误解"对利益平衡的弹性化、精细化的规则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误解 “二元论” “一元论”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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