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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择一”损失算定模式立法技术检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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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明龙 《天津滨海法学》 2014年第1期132-142,共11页
《侵权责任法》第20条确立了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三择一”算定模式,即“受害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与“法院酌定”均可用来算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在剥夺“侵权人获利”的两种私法模式中,该算定模式相对于传统请求权竞合模... 《侵权责任法》第20条确立了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三择一”算定模式,即“受害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与“法院酌定”均可用来算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在剥夺“侵权人获利”的两种私法模式中,该算定模式相对于传统请求权竞合模式在我国当下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但“三择一”限定选择次序,无法妥善贯彻价值判断的结论,其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应当考虑补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精神性人格权 “三择一”损失算定 侵权人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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