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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托人的委托权——兼评我国《信托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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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卫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49-51,共3页
传统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管理信托事务,此即“不得代理规则”。现代信托法突破了这一僵硬规则:赋予受托人以委托权。就两大法系比较而言,尽管在责任承担问题上,二者都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但在前提条件之设置上,两大法系有一定的... 传统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管理信托事务,此即“不得代理规则”。现代信托法突破了这一僵硬规则:赋予受托人以委托权。就两大法系比较而言,尽管在责任承担问题上,二者都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但在前提条件之设置上,两大法系有一定的差异。我国信托法在委托权行使之前提条件的设置上较为科学,但在费用负担、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应该予以修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托人 委托权 《信托法》第30条 中国 费用负担 责任承担 过失责任 行使条件 “不得代理规则”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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