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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黄宗羲定律”与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法治化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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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寒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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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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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3,191,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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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百年中国政法体制演进的经验与模式研究”(22JZD01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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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黄宗羲定律”主要被用于描述并税式改革引发的“杂派丛生并税改革杂派丛生”周期性循环,其本质上是国家治理中的央地关系问题,具体表征为税权配置的“干枝之争”。在中央集权型的税收立法模式下,税收行政立法占据主导性地位,地方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立法权。“两个积极性”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探索解决央地关系难题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是跳出“黄宗羲定律”的基本方案。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应在央地关系法治化框架下具体展开。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法治化方案包括长期方案和短期方案。当前实施短期方案较为可行,即在税法总则中分税种明确划分央地税收立法权限。后续应从地方税体系改革入手,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同时,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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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黄宗羲定律
税收立法权
央地关系
法治化
“两个积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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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Huang Zongzi's Law
Tax Legislation Power
Central and Local Relations
Legalization
The Principle of"Two Posi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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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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