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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定律”与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法治化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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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寒非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3,191,共14页
“黄宗羲定律”主要被用于描述并税式改革引发的“杂派丛生并税改革杂派丛生”周期性循环,其本质上是国家治理中的央地关系问题,具体表征为税权配置的“干枝之争”。在中央集权型的税收立法模式下,税收行政立法占据主导性地位,地方并没... “黄宗羲定律”主要被用于描述并税式改革引发的“杂派丛生并税改革杂派丛生”周期性循环,其本质上是国家治理中的央地关系问题,具体表征为税权配置的“干枝之争”。在中央集权型的税收立法模式下,税收行政立法占据主导性地位,地方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立法权。“两个积极性”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探索解决央地关系难题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是跳出“黄宗羲定律”的基本方案。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应在央地关系法治化框架下具体展开。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法治化方案包括长期方案和短期方案。当前实施短期方案较为可行,即在税法总则中分税种明确划分央地税收立法权限。后续应从地方税体系改革入手,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同时,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立法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黄宗羲定律 税收立法权 央地关系 法治化 “两个积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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