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被引量:1099
- 1
-
-
作者
张新宝
-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38-59,共22页
-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4年重大项目<互联网安全主要问题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C021)子课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立法研究>阶段性成果
-
文摘
传统隐私权保护法主要考虑的是隐私权人与其他人(义务主体)在隐私保护与言论表达自由、知情权实现等方面的利益衡量问题,尽管公共利益是重要的制约因素,但国家尚未以利益主体的身份登场,立法政策倾向于对个人隐私提供"绝对"的保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中,尽管这组利益关系仍存在,但国家不再单纯以超然利益关系的治理者出现,它同时也是最大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储存和利用者。更重要的是,信息业者作为独立的主体出现。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衡量更多的利益关系。在新的利益衡量格局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以"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为基础,并为实现该理论设计一组相互关联的制度方案。
-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利益衡量“两头强化
三方平衡”
-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
-
题名论个人信息权益的构造
被引量:191
- 2
-
-
作者
张新宝
-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144-1166,共23页
-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2021年重大项目“民法在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的作用研究”(项目编号:2021ZDA050)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个人信息权益的权益构造,包括内部构造和对外部其他主体相关权益的支配关系两个部分,由个人信息保护法治的价值取向所决定。个人信息权益的内部构造由"本权权益"与保护"本权权益"的权利构成。个人信息权益之"本权权益"主要包括人格尊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利益,但不包括财产利益;保护"本权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同意(或拒绝)的权利以及知情、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删除、请求解释说明等权利。个人信息权益对处理者和国家机关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同时具有外部约束力。处理者对合法处理所得的个人信息数据享有财产利益,但该数据受到个人一定程度的支配,除非其已经过匿名化处理。国家机关获得的个人信息数据同样受制于个人信息权益,但是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数据不享有财产利益,并且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积极开放其控制的数据资源,释放政府数据红利。
-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数据
内部构造
外部约束力
“两头强化
三方平衡”
-
Keywords
Rights and Interests relating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Data
Internal Structure
External Control
"Strengthening Two Sides and Balancing Three Parts"
-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