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6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以自首论”——对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司法解释的质疑
1
作者 李世清 《党史博采(下)》 2007年第04X期41-41,43,共2页
问题的提出:刑法的第67条规定了自首,本条是由原来的刑法的第63条修改而来的,共作了四处修改:一是对自首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将“立功”与自首分别规定,独立成条;三是对自首的处罚由三档变成两档并加大... 问题的提出:刑法的第67条规定了自首,本条是由原来的刑法的第63条修改而来的,共作了四处修改:一是对自首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自首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将“立功”与自首分别规定,独立成条;三是对自首的处罚由三档变成两档并加大了立功的激励力度:四是增加了“如实供诉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的罪行,以自首论”的规定。自首是刑罚适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贯彻这一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第63条 司法机关 激励力度 刑罚适用 坦白从宽
下载PDF
对“以自首论”的两点理解
2
作者 胡春玉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3期45-45,共1页
一、其他罪行既包括不同种罪行,也应包括同种罪行 刑法扩大自首范围,其立法本意是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自首从宽处罚原则的实施,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效果。同时,... 一、其他罪行既包括不同种罪行,也应包括同种罪行 刑法扩大自首范围,其立法本意是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自首从宽处罚原则的实施,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效果。同时,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自首论” 司法机关 同种罪行 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 其他罪行 行为人 犯罪分子 预防犯罪 被告人
原文传递
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被引量:10
3
作者 潘浩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3期55-57,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自首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机关 “以自首论” 其他罪行 犯罪嫌疑 同种罪行 强制措施 如实供述 被告人 犯罪分子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原文传递
刑事审判视角下自首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3
4
作者 袁江华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73-78,共6页
我国现行刑法对自首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总则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 我国现行刑法对自首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总则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同时分则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第392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中,均规定犯罪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把刑法总则第67条第1款规定的自首称为“一般自首”.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称为“准自首”.而把刑法分则上述三个条款所规定的自首称为“特别自首”。目前司法人员对特别自首的认定分歧不大,但对一般自首与准自首构成条件的认识和把握很不一致,实践中遇到的涉及自首认定的问题也纷繁复杂,司法实践对自首的认定分歧也较大,为此有必要对自首的刑法理论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研析。对不同类型自首的构成条件进行分析,并对自首认定中的有关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首认定 刑事审判 犯罪行为人 “以自首论” 犯罪分子 减轻处罚 司法实践 第67条 现行刑法 刑法分则
原文传递
余罪自首中“其他罪行”应包括同种罪行 被引量:2
5
作者 韩轶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3X期54-54,共1页
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规定的“以自首论”,即指余罪自首,理论上也称为准自首。对于余罪自首的“其... 我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规定的“以自首论”,即指余罪自首,理论上也称为准自首。对于余罪自首的“其他罪行”的理解,学界出现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余罪自首中的“其他罪行”必须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的罪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为人所供述的罪行不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是同种罪名,还是异种罪名,都应成立余罪自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余罪自首 罪行 “以自首论” 司法机关 犯罪嫌疑人 现行刑法 强制措施 第二款 自首 罪名
原文传递
如何理解“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被引量:6
6
作者 彭敖瑞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8年第3期54-54,共1页
关键词 其他罪行 司法机关 盗窃军用物资罪 行为人 犯罪嫌疑 被告人 强制措施 “以自首论” 犯罪线索 理解和把握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