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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新探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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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狄世深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2期54-57,63,共5页
刑法第 1 40、1 46和 1 49条中的“产品”一词应改为“商品”,且将第 1 40和 1 49条的罪名确定为“生产、销售普通伪劣商品罪”。某些建设工程应纳入“伪劣产品”的范围 ,但却由此需要在刑法第 1 3 7条和第 1 40条的法定刑之间进行平衡 ... 刑法第 1 40、1 46和 1 49条中的“产品”一词应改为“商品”,且将第 1 40和 1 49条的罪名确定为“生产、销售普通伪劣商品罪”。某些建设工程应纳入“伪劣产品”的范围 ,但却由此需要在刑法第 1 3 7条和第 1 40条的法定刑之间进行平衡 ,应加重前者的法定刑。如果只是单纯地假冒 ,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不同情况 ,或者只给予行政制裁 ,或者按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犯罪论处。同时该罪的未遂形态、销售金额以及相关条文间的关系等问题也有深入分析的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罪名 商品 “伪劣产品” 未遂形态 定罪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 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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