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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但书”规定之出罪机制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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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商浩文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178-185,共8页
我国刑法典第13条"但书"规定与我国犯罪构成定量因素相契合,其属于犯罪概念的"补充"规定,对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也具有指导作用,因而"但书"的出罪规定也应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确立... 我国刑法典第13条"但书"规定与我国犯罪构成定量因素相契合,其属于犯罪概念的"补充"规定,对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也具有指导作用,因而"但书"的出罪规定也应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确立的贪污受贿犯罪"概括数额+情节"的定罪模式,决定了数额并非唯一的定罪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对于定罪的影响力,"犯罪情节"可以作为调节标准,进而综合考量案件是否符合"但书"规定的出罪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受贿犯罪 “但书”规定 出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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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书”规定的司法适用及其教义学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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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漫银 《福建法学》 2016年第4期62-70,共9页
我国《刑法》中"但书"规定能否适用于司法实践个案存在争议,由此形成了关于"但书"规定性质的分歧,即"入罪限制标准说"和"出罪标准说"两种不同的观点。"但书"规定的司法实践适用与刑... 我国《刑法》中"但书"规定能否适用于司法实践个案存在争议,由此形成了关于"但书"规定性质的分歧,即"入罪限制标准说"和"出罪标准说"两种不同的观点。"但书"规定的司法实践适用与刑法的解释一脉相承,在刑法的解释尚不完善的背景之下,否定"但书"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必然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以维护狭隘的刑法体系的自洽性。但是直接根据"但书"规定进行出罪确实会导致犯罪构成体系的弱化,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构建,因此需要在承认"但书"规定得以适用于司法实践的前提之下为其在教义学体系之内找到恰当的位置,以寻求两种争议的和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但书”规定 刑法解释 司法适用 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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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无罪判决样本的刑事出罪机制研究 被引量: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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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艳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120-135,共16页
坚持"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是贯彻实质法治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义。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出罪机制的运行呈现出过度透支"但书"规定,使之凌驾于法定出罪事由之上,形成庞杂的"但书"出罪系统,过度强调行... 坚持"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是贯彻实质法治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义。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出罪机制的运行呈现出过度透支"但书"规定,使之凌驾于法定出罪事由之上,形成庞杂的"但书"出罪系统,过度强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权衡,使得刑法近乎沦为"损害填补法"。在刑事犯罪圈扩张化与刑事处罚前置化的大背景下,应以实质出罪事由体系的建构为基本着力点,理清我国《刑法》"但书"规定与法定出罪事由之间的基本关系,增补法定出罪事由的类型,坚守存疑有利于行为人的法治底线,真正做到"合法入罪、合理出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质出罪 “但书”规定 法定出罪事由 超法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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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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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诗忠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8年第2期49-61,共13页
刑法学界在危险驾驶行为是否一律"入刑"这一问题上之所以产生了重大分歧,其"症结"在于未能正确阐释"但书"规定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未能解决抽象危险是否需要"具体判断"。成立"追逐竞驶&... 刑法学界在危险驾驶行为是否一律"入刑"这一问题上之所以产生了重大分歧,其"症结"在于未能正确阐释"但书"规定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未能解决抽象危险是否需要"具体判断"。成立"追逐竞驶",应当要求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相互追逐的意思联络。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从客观方面来考察、判断,着力考察"追逐竞驶行为"是否已经产生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具体危险。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应当视"行为类型"而定。立法者在上述法条中设置"其他犯罪",其意义仅仅在于提醒司法者:当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具备其他情节时,不得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但书”规定 “情节恶劣” 犯罪未遂 “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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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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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新霞 闻志强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第5期92-98,共7页
《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认定为盗窃罪并予以刑罚处罚,为准确有效指导司法实践,防止随意出入人罪,必须遵循刑法总则"但书"规定,明确和细化携带凶器盗窃的入罪标准,排除数额、次数等的限制,通过实体、程序和司法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认定为盗窃罪并予以刑罚处罚,为准确有效指导司法实践,防止随意出入人罪,必须遵循刑法总则"但书"规定,明确和细化携带凶器盗窃的入罪标准,排除数额、次数等的限制,通过实体、程序和司法适用等手段控制犯罪圈和刑罚圈;对于"携带"和"凶器"的认定应与"携带凶器抢夺"保持一致;但"携带"的时间段应认定为"始于盗窃实行行为,终于构成要件完成之时";"凶器"的范围需要再限定,并要区别于作案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 携带 凶器 入罪标准 “但书”规定 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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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的犯观点之否定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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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飞武 《税务与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74-82,共9页
刑法第205条并未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有学者主张以补足主观构成要件的方式将其解释为"非法定的目的犯",以控制本罪处罚范围。限制解释缺少对虚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考察,将"特定目... 刑法第205条并未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有学者主张以补足主观构成要件的方式将其解释为"非法定的目的犯",以控制本罪处罚范围。限制解释缺少对虚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考察,将"特定目的"认定为"偷逃税款"的理由亦不充分,并且会导致与刑法实然规定的冲突,造成刑法规制的漏洞。我国刑法并不存在超出故意之外的目的,亦不存在目的犯理论适用语境,不能用德日刑法"目的犯理论"解决本罪适用问题。立足我国刑法语境,判断具体虚开行为应否入罪,必须将主观目的作为情节考量的重要因素,全面考察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整体,并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虚开行为排除出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目的犯 阶层犯罪论体系 故意 “但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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