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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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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磊 熊鸿亮 《台湾研究集刊》 CSSCI 2022年第1期23-39,共17页
"宪制形态"具有"规范"确认、"民主"确认及"认同"确认的"根本法"功能,构成"法理台独"的核心表现形态。依据宪法学理上关于宪法变迁的形式标准,"法理台独"的"... "宪制形态"具有"规范"确认、"民主"确认及"认同"确认的"根本法"功能,构成"法理台独"的核心表现形态。依据宪法学理上关于宪法变迁的形式标准,"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可以分为"制宪台独""修宪台独""释宪台独"三种基本形式。"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经历了正式起步、激进试探及再度酝酿三个阶段,对台湾地区现行"宪制"秩序产生了深刻影响,表现为"一国两区"框架下"一国"要素不断虚化和"两区"区隔的实质强化。在"台独"势力与大陆方面、岛内反"独"力量的双重博弈逻辑下,"实体问题程序化""宪法问题法律化""政治问题价值化"等"法理台独"策略应当引起大陆方面高度警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理台独” “宪制形态” “制宪台独” “修宪台独” “释宪台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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