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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夫余族“倍偿”之法对古代东亚法制之影响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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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春海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28-33,共6页
“倍偿”之法是古夫余族的固有习惯法,最初的形态为“窃盗一责十二”。之后,这一法律分为南、西两支向外传播,为其他民族所吸收,从而对东亚法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向南的一支主要是被高句丽吸收,同时,它还随着百济人的南迁传入了朝鲜半... “倍偿”之法是古夫余族的固有习惯法,最初的形态为“窃盗一责十二”。之后,这一法律分为南、西两支向外传播,为其他民族所吸收,从而对东亚法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向南的一支主要是被高句丽吸收,同时,它还随着百济人的南迁传入了朝鲜半岛和日本。向西的一支主要是指它首先被鲜卑人吸收,之后随着鲜卑人的迁徙来到了北方草原地区。然后这一支又分化为两脉,其中一脉经北魏、北齐而为隋唐律吸收,形成了唐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倍备”之法。另外一脉则一直留存在北方草原地区,为后起的突厥人采纳,成为突厥习惯法的一部分,之后又被蒙古人承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余 “倍偿”之法 东亚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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