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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拍偷录”采访资料的诉讼证据价值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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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春 《新闻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39-41,共3页
“偷拍偷录”是新闻采访中必不可少的合法手段;当发生新闻官司时,“偷拍偷录”的有关采访资料是可以作为视听资料证据提交法庭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体现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但是应当正确理解适用,它并非排除新闻采访中偷录的... “偷拍偷录”是新闻采访中必不可少的合法手段;当发生新闻官司时,“偷拍偷录”的有关采访资料是可以作为视听资料证据提交法庭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体现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但是应当正确理解适用,它并非排除新闻采访中偷录的资料的诉讼证据价值的法律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闻官司 新闻采访 “偷拍偷录”行为 合法性 采访资料 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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