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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所有制构架下的“农嫁女”问题:以台州椒江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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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学方 《中国乡村研究》 2013年第1期280-306,共27页
村民、农民和社员,是集体所有制建构的社会身份,这种身份是享有村集体资产权益的资格。城镇化过程引发的农地、农民以及农村非农化造成了这种身份名实分离,模糊了集体资产权益的边界。在此背景下,延续几千年的男娶女嫁竟然成了一个制度... 村民、农民和社员,是集体所有制建构的社会身份,这种身份是享有村集体资产权益的资格。城镇化过程引发的农地、农民以及农村非农化造成了这种身份名实分离,模糊了集体资产权益的边界。在此背景下,延续几千年的男娶女嫁竟然成了一个制度性的“问题”。“农嫁女”问题交织着个人私事与集体事务的管理、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公平分配、习俗与现代法治等的冲突。光靠所谓的维权是无济于事的。“农嫁女”问题只是农地集体所有制与市场经济遭遇所引发的一个症状,其病根盘错于集体所有制架构中。“农嫁女”问题的消解有待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嫁居” “农嫁女”问题 集体所有制 身份和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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