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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合性义务与“买者自负”原则的关系与调适——以金融投资商品交易为观察对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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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一华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84-192,共9页
在金融投资商品交易领域,通说观点认为,"卖者有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而卖者又承担适合性义务,因此适合性义务就成为了"买者自负"原则的前提。如此认定两者关系并不合适。实际上,适合性义务与"买... 在金融投资商品交易领域,通说观点认为,"卖者有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而卖者又承担适合性义务,因此适合性义务就成为了"买者自负"原则的前提。如此认定两者关系并不合适。实际上,适合性义务与"买者自负"原则均各自独立,但互有影响。把握两者的关系应当回归买卖合同关系,本质上卖方被科予适合性义务是为了扶正已经倾斜的交易天平,使其回归平衡。不过,立法调适适合性义务和"买责自负"原则的关系应当坚持双向调节,把握好强度和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投资商品 适合性义务 “买者自负” “卖者有责” 双向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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