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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保护及其二次利用侵权的规则选择——基于“卡-梅框架”的分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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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铁光 吴玉宝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76-79,共4页
数据是大数据的核心要素,其潜在价值主要通过二次利用、整合利用以及充分利用扩展数据得以实现,即便是被匿名化处理的数据,在二次利用时亦可能侵犯他人诸如隐私的人格权。由于数据的重要性以及二次利用侵权的可能性,必须为其确立合适的... 数据是大数据的核心要素,其潜在价值主要通过二次利用、整合利用以及充分利用扩展数据得以实现,即便是被匿名化处理的数据,在二次利用时亦可能侵犯他人诸如隐私的人格权。由于数据的重要性以及二次利用侵权的可能性,必须为其确立合适的保护或救济规则。"卡-梅框架"可作为检验现有规则与确立未来规则的标尺:应维持现行立法对于人格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权利相关的数据所提供的财产规则保护,并将该种规则通过确立特别权利的方式适用于匿名化处理的数据集,而对于与人格权、著作权等不相关的原始数据,应坚持不予赋权的现状;对于二次利用侵权,则应建立责任规则,允许相关数据继续被利用,以保障大数据价值的充分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数据保护 二次利用侵权 “卡-梅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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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维度支配地位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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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超 李心萌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2年第5期129-139,共11页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驱动型商业模式引发隐私保护应否纳入反垄断分析的争议。用户数据作为数字平台提供“免费”产品或服务的对价,在数字竞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隐私保护构成数字平台行使市场力量的一个要素时,反垄断法应当干预。将隐私...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驱动型商业模式引发隐私保护应否纳入反垄断分析的争议。用户数据作为数字平台提供“免费”产品或服务的对价,在数字竞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隐私保护构成数字平台行使市场力量的一个要素时,反垄断法应当干预。将隐私标准作为竞争的定性参数,用户数据的不当收集和使用、利用数据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和利用数据封锁竞争对手构成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此外,排他性滥用中存在数据封锁和隐私保护间利益平衡问题,采用法经济学中“卡-梅框架”,得出当被要求共享的数据属于敏感隐私时,隐私利益将大于竞争秩序利益,隐私保护可作为占有支配地位平台拒绝交易的正当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隐私保护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卡-梅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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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属及其保护路径研究 被引量: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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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丹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78-85,共8页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和大数据利用之间矛盾日益凸显。当前数据产业竞争乱象已经暴露国内对数据法律定位及其保护问题研究存在明显不足。从数据权属问题出发,分析数据财产权体系下的权属分配和保护规则,指出个人数据应当坚持个人控...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和大数据利用之间矛盾日益凸显。当前数据产业竞争乱象已经暴露国内对数据法律定位及其保护问题研究存在明显不足。从数据权属问题出发,分析数据财产权体系下的权属分配和保护规则,指出个人数据应当坚持个人控制、企业可以通过匿名化处理获得部分数据权利,政府数据应当作为公共产品处理。采用"卡-梅框架",以财产规则作为数据保护核心,对企业收集存储的用户数据适用责任规则,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数据适用禁易规则。应对数据流通中遇到数据垄断、信息不对称等社会风险,建议构建法律、社会规范、市场和技术的多元数据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属 “卡-梅框架” 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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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使用边界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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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璐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99-106,共8页
随着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互联网采集现象越来越普遍。但个人信息的特殊属性使得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使用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渐显现,如个人信息权属不明确、企业过度使用等。寻求平衡这些矛盾的解决方案至为重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互联网采集现象越来越普遍。但个人信息的特殊属性使得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使用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渐显现,如个人信息权属不明确、企业过度使用等。寻求平衡这些矛盾的解决方案至为重要。“卡—梅框架”理论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与保护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指导价值。我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性质与归属,适用混合规则保护以达到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使用的衡平,以期形成一套完善的司法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息 企业使用 GDPR “卡-梅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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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数据的权属界定与权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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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鄢浩宇 《证券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405-441,共37页
证券交易数据自产生之日起便权属争议不断,立法上未能定分止争,实践中缺乏制度规范,学理上亦未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共识,证券交易数据的权益归属法理基础、权益性质、权益内容和权益行使方式不甚明晰。证券交易数据权属制度的构建包括权益... 证券交易数据自产生之日起便权属争议不断,立法上未能定分止争,实践中缺乏制度规范,学理上亦未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共识,证券交易数据的权益归属法理基础、权益性质、权益内容和权益行使方式不甚明晰。证券交易数据权属制度的构建包括权益界定和权益行使两个方面,应明确证券交易数据的权益性质,避免数据财产权的路径依赖,以“劳动形成权益,法律界定权益”为基本思路对不同类别证券交易数据进行分类界权,以“卡-梅框架”^(①)为理论工具设计不同类别证券交易数据的权益行使规则。应在衡量数据权益主体利益、市场效率和整体社会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对证券交易数据的权益归属作出效益最大化安排,应以管制规则为前提设计不同类别证券交易数据权益行使的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界定证券交易数据的权益行使边界,形成合理高效的证券交易数据权益行使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交易数据 权属界定 劳动产权 界权成本 “卡-梅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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