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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型”危险驾驶罪的准抽象危险犯定位 被引量:1
1
作者 陈文昊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80-85,52,共7页
《刑法修正案(九)》新设"危险物品型"危险驾驶罪,系准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不能仅凭语词做形式判断,应当参照德日刑法理论,根据危险的程度,从实质上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而准抽象危险犯是介于两者中间... 《刑法修正案(九)》新设"危险物品型"危险驾驶罪,系准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不能仅凭语词做形式判断,应当参照德日刑法理论,根据危险的程度,从实质上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而准抽象危险犯是介于两者中间的形态。"危险物品型"危险驾驶罪不能理解为具体危险犯,否则会违反罪刑均衡的原则。将"危险物品型"危险驾驶罪视为准抽象危险犯,是风险社会提前规制危险行为的必然要求。危险驾驶罪的解释应当考察可罚性,运用目的解释,将其认定为准抽象危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物品危险驾驶 准抽象危险 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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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项目研究
2
作者 田兴洪 田越 《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7,共7页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不同的特征,需要开发专门适用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项目,以提高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酒驾”矫正项目的概念、特点及功能出发,构建矫正项目的体系与结...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不同的特征,需要开发专门适用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项目,以提高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酒驾”矫正项目的概念、特点及功能出发,构建矫正项目的体系与结构,设计矫正项目的开发、认证及实施等流程,以期更好地推进“酒驾”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危险驾驶 社区矫正对象 矫正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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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背景下定罪免刑的功能激活与规则优化——基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定罪免刑审判实践的分析
3
作者 陈望舒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9-30,共12页
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定罪免刑制度是提升轻罪治理质效的重要实体法资源。通过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案例为分析样本展开的实证研究发现,轻罪司法裁判中定罪免刑的适用呈现出规范基础存在争议、全面审查思维缺失、裁量依据择取... 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定罪免刑制度是提升轻罪治理质效的重要实体法资源。通过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案例为分析样本展开的实证研究发现,轻罪司法裁判中定罪免刑的适用呈现出规范基础存在争议、全面审查思维缺失、裁量依据择取不当等定性难题,以及对影响基准刑的情节把握不同、对从重处罚情节的态度不同等定量难题。对此,应将《刑法》第37条的独立适用范围原则上限定于轻罪领域,并围绕作为刑罚裁量核心要素的责任和预防两方面构建“犯罪情节”的全面审查和甄别提取规则,从而化解定罪免刑裁断中的定性难题。考察责任和预防及其内部的子要素在定罪免刑裁量中的主次地位和比重大小,发掘“罪责导向下人格责任的有限突破”之定罪免刑裁量要素的结构地位,并将这一结论具体应用于针对影响基准刑的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规范性分析中,实现定罪免刑定量规则的系统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免刑 治理 醉酒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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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附条件不起诉规则完善研究
4
作者 王译 李嘉飞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03-109,共7页
在积极刑法观的影响下,我国开始逐步构建以效率为导向的轻罪治理体系。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轻罪”的典型代表之一,其井喷式的增长趋势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以“瑞安模式”为代表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一定... 在积极刑法观的影响下,我国开始逐步构建以效率为导向的轻罪治理体系。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轻罪”的典型代表之一,其井喷式的增长趋势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以“瑞安模式”为代表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促进惩戒效果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平衡,但实践探索过程中仍存在诸如缺乏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监督考察形式化以及专业化社会组织参与度低等诸多现实困境。因此,有必要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优化检察机关与专业化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机制,推动检察机关监督考察实质化发展,避免起诉裁量陷入“一律起诉”和“不诉了之”两个误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治理 起诉裁量 醉酒危险驾驶 附条件不起诉 专业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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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定罪情节的发展与完善
5
作者 刘娜 颜佳文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26-31,共6页
醉驾在我国入刑后,其定罪的标准经历了从单一定罪情节到多元定罪情节的转变,主要包括血液中酒精含量、隔夜醉酒驾驶、醉酒后短距离挪车等方面。但是,对于该罪的定罪情节,尚未形成全国一致的明确标准,不利于该罪的司法实践统一。本文提出... 醉驾在我国入刑后,其定罪的标准经历了从单一定罪情节到多元定罪情节的转变,主要包括血液中酒精含量、隔夜醉酒驾驶、醉酒后短距离挪车等方面。但是,对于该罪的定罪情节,尚未形成全国一致的明确标准,不利于该罪的司法实践统一。本文提出,可以在遵循抽象危险犯判断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统一该罪酒精含量、隔夜醉酒驾驶、醉酒挪车三项主要定罪情节的认定标准,以期统一该罪定罪情节的认定标准,发挥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危险驾驶 抽象危险 酒精含量 隔夜驾驶 醉酒挪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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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型”危险驾驶罪定界——抽象—具体危险犯价值与路径
6
作者 陈文昊 《京师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419-430,共12页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危险物品型'危险驾驶罪,系抽象—具体危险犯。传统理论将危险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两类的做法有所遗漏,仅从形式上区分二者也存在疑问。抽象—具体危险犯在德日刑法中均有体现,要求在个案中...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危险物品型'危险驾驶罪,系抽象—具体危险犯。传统理论将危险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两类的做法有所遗漏,仅从形式上区分二者也存在疑问。抽象—具体危险犯在德日刑法中均有体现,要求在个案中考察行为的具体危险,但这种危险无需现实、紧迫。从罪刑均衡原则来看,'危险物品型'危险驾驶罪不是具体危险犯,将其界定为抽象—具体危险犯也符合'风险社会'下的要求。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均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物品型”危险驾驶罪 抽象—具体危险 风险社会 刑均衡 结果加重犯
原文传递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争议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被引量:3
7
作者 陈灿平 温新宇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38-144,共7页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设立十一年来的法律实施效果存在争议。以法律经济学的视角看,单一注重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入罪标准可能导致针对醉酒驾驶的法律制裁效果落入非帕累托改进区。破解有关争议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而在于其系统性...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设立十一年来的法律实施效果存在争议。以法律经济学的视角看,单一注重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入罪标准可能导致针对醉酒驾驶的法律制裁效果落入非帕累托改进区。破解有关争议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而在于其系统性与合理性。醉驾入刑后,我国醉驾制裁体系至少出现了三个问题影响了其系统性与合理性,即严苛的“血液中酒精浓度值”醉驾测试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的行刑衔接真空,以及醉驾制裁体系内生的隐性制裁打击失当。基于此,时机适当时宜修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条规定,构建更为科学的罪状标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在醉驾制裁方面的合理衔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瑞安模式”,尽快增设“前科消灭”制度,实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真正微罪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危险驾驶 威慑理论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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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时代我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司法困境与治理进路 被引量:1
8
作者 李涛 李鑫宇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122-128,共7页
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共同构成刑事治理的两大内容,但立法目的终究要通过司法实现,因此,刑事司法的现代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刑事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近年来成为我国刑事追诉数量第一的犯罪,通过对该罪的司法适用的考... 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共同构成刑事治理的两大内容,但立法目的终究要通过司法实现,因此,刑事司法的现代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刑事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近年来成为我国刑事追诉数量第一的犯罪,通过对该罪的司法适用的考察及问题对策的研究,一方面从微观角度反映刑事司法现代化程度,另一方面促进科学认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和规范犯罪附随后果的治理进路,助力刑事犯罪治理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危险驾驶 司法适用 刑事司法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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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限缩路径的教义学证成——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例
9
作者 王晓 李力军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162-168,共7页
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抽象危险犯的限缩适用成为重要议题。作为其立法思想的风险刑法理念内部存在价值失衡,应当坚持风险预防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构造应当是开放的,需要以司法的实质性判断约束立法的形式性推定,... 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抽象危险犯的限缩适用成为重要议题。作为其立法思想的风险刑法理念内部存在价值失衡,应当坚持风险预防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构造应当是开放的,需要以司法的实质性判断约束立法的形式性推定,从而保留行为人出罪的空间。限缩该类罪名的具体方法应当是将抽象危险作为特殊的构成要件要素,由立法者预先推定于行为性质之中,但允许通过对其他行为要素的考察而予以推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 风险刑法 醉驾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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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证据认定研究 被引量:1
10
作者 孙毅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3年第3期128-132,共5页
醉驾入刑对打击醉酒驾驶行为、维护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刑事诉讼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证据认定尚有困境,例如对于酒精测试结果效力存疑的问题、行为人特殊情况的应对难点以及孤证不立的情况。基于此,提出规范调查取证程序、强... 醉驾入刑对打击醉酒驾驶行为、维护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刑事诉讼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证据认定尚有困境,例如对于酒精测试结果效力存疑的问题、行为人特殊情况的应对难点以及孤证不立的情况。基于此,提出规范调查取证程序、强化人员组织工作及加强证据印证和补强等相应解决方案,促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证据认定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 醉酒危险驾驶 证据认定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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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实证研究
11
作者 战晓华 《争议解决》 2023年第4期1790-1800,共11页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案件呈骤降趋势,其刑罚普遍较轻,但其缓刑适用率与不起诉率依旧偏低。各地先后调整酒精含量标准,参考案例确定裁判规则导致的同案不同判,与交通肇事罪比较呈现的罪刑不均衡,均使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附带后果严...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案件呈骤降趋势,其刑罚普遍较轻,但其缓刑适用率与不起诉率依旧偏低。各地先后调整酒精含量标准,参考案例确定裁判规则导致的同案不同判,与交通肇事罪比较呈现的罪刑不均衡,均使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附带后果严重失衡于比例原则。可通过限制醉酒型危险驾驶入罪和拓宽出罪达到罪间平衡;做好行刑衔接,消除处罚漏洞;通过完善罪后处理,消灭微罪前科以减轻醉酒危险驾驶等微罪对行为人的犯罪影响,最终达到罪罚均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驾驶 醉酒危险驾驶 不起诉决定 同案不同判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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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的困境与路径优化
12
作者 黄立号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3年第8期71-74,共4页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已逾10年,但依然呈高发态势的现象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深刻思考。毫无疑问醉驾入刑对于醉驾起到了很好的遏制效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起诉标准不一、证据规则单一以及社会治理等司法适用难题。因此需要将...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已逾10年,但依然呈高发态势的现象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深刻思考。毫无疑问醉驾入刑对于醉驾起到了很好的遏制效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起诉标准不一、证据规则单一以及社会治理等司法适用难题。因此需要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单一化入罪标准向多元化入罪标准转化,附前提之相对不起诉,设置反证制度,增设前科消灭制度,同时与公检法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为醉驾在法治的轨道上形成多维综合性治理模式,对现实存在的困境逐一分析并得到有效解决方案,这样才能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提出完善的优化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危险驾驶 司法适用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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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程度判断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影响因素研究
13
作者 侯登元 陈立昌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16-20,共5页
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入罪群体增加及量刑恣意性问题均指向更加合理准确的定罪量刑考量。通过论述以醉驾犯罪这一抽象危险犯危险程度的大小、有无这一变量为轴连接抽象危险行为与结果、规范与法益,将对本罪的定性与刑的量化关系... 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入罪群体增加及量刑恣意性问题均指向更加合理准确的定罪量刑考量。通过论述以醉驾犯罪这一抽象危险犯危险程度的大小、有无这一变量为轴连接抽象危险行为与结果、规范与法益,将对本罪的定性与刑的量化关系研究提供可能。同时在该罪法益保护结构所体现的“二元+冲突”本质需求中引入危险程度判断,拉近抽象法益与具体法益的距离,将抽象法益的边际向具体法益周延,使风险预防与自由保障形成合理比例,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从而证实依靠危险程度使该罪定罪量刑更精准更合理的司法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危险驾驶 抽象法益 具体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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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9
14
作者 郭小亮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10-14,共5页
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双超&qu... 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双超"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具有正当性。对于"双超"型危险驾驶罪,行为人从事的必须是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且严重超员或超速。至于校车和客运车辆是否具有营运资格,驾驶人员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对于"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罪,必须存在违规运输行为,并且危及公共安全。其中,危及公共安全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是判断违规运输行为是否具有抽象危险的参考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超”危险驾驶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正当性考量 危险驾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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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 被引量:5
15
作者 陆诗忠 《法治研究》 2018年第1期104-112,共9页
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无论是理解为"犯罪故意",还是理解为"犯罪过失",抑或是理解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复合",都是不尽妥当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醉驾... 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无论是理解为"犯罪故意",还是理解为"犯罪过失",抑或是理解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复合",都是不尽妥当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醉驾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可能已经严重降低甚至完全丧失。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应当跳出传统的范式,不能囿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知心态,而应合理借鉴大陆法系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解为严格责任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危险驾驶 主观过形式 原因自由行为 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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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被引量:6
16
作者 华列兵 王蔚然 《警学研究》 2019年第1期36-45,共10页
立足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现状,以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司法实践为切入点,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在实践运用中产生的制约与冲突,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实践困惑,深入探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并将北京与国内... 立足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现状,以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司法实践为切入点,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在实践运用中产生的制约与冲突,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实践困惑,深入探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并将北京与国内其他省市、发达国家及地区进行比对,从法律实体、程序运行到综合治理等角度,全方位研究适合刑事政策和社会效应的制度出路,力争为改善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的相关制度设计提供粗浅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入刑 醉酒危险驾驶 对策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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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之界分思考 被引量:1
17
作者 王鹏飞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57-60,共4页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罪,对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对于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界分标准还是众说纷纭。在相互联系上,引入罪数的理论可以发现,醉酒...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罪,对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对于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界分标准还是众说纷纭。在相互联系上,引入罪数的理论可以发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存在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区别方面,三者在行为性质、主观罪过以及危害结果的地位上均有差异。在司法实践运用上,又可根据醉驾是否造成实害结果以及造成实害结果后是否有二次冲撞行为,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界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危险驾驶 交通肇事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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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抑或过失: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辨析
18
作者 李莉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25-130,共6页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的抽象危险犯还是过失的抽象危险犯,当前存在故意说(包括间接故意说)和过失说之争。故意说忽视了客观构成要件对主观构成的规制功能,并不可取;过失说把抽象危险作为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立论的基础也应予以...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的抽象危险犯还是过失的抽象危险犯,当前存在故意说(包括间接故意说)和过失说之争。故意说忽视了客观构成要件对主观构成的规制功能,并不可取;过失说把抽象危险作为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立论的基础也应予以批判。抽象危险不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而是立法者的动机,对于本罪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张可以通过对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来缓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是故意,且是针对在道路上醉酒驾车行为的故意;客观构成要件中的"醉酒"、"在道路上"、"机动车"均是带有法律评价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对这些要素的认识不需要达到准确无误的程度,只要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并从"外行领域中的平行性评价"角度理解行为的社会意义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酒危险驾驶 故意 抽象危险 过失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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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研究
19
作者 郭小亮 罗云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102-105,共4页
根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特点,其间接正犯通常有三种类型,即利用者强制被利用者醉酒驾驶、利用无故意者醉酒驾驶和利用无责任能力者醉酒驾驶。利用者强制被利用者醉酒驾驶的,无需要求被利用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只要利用... 根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特点,其间接正犯通常有三种类型,即利用者强制被利用者醉酒驾驶、利用无故意者醉酒驾驶和利用无责任能力者醉酒驾驶。利用者强制被利用者醉酒驾驶的,无需要求被利用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只要利用者控制和支配被利用者的醉驾行为即可。利用无故意者的醉酒醉驾的,需要考察无故意者本人是否有醉驾驾驶的主观故意以及对利用者是否知情予以具体分析。利用无责任能力者醉酒驾驶的,若利用未达刑事责任能力者醉酒驾驶的,通常成立间接正犯;若利用精神病患者醉酒驾驶的,需要结合利用者主观上是否明知以及精神病患者本人对自己是病理性精神病是否知情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危险驾驶 间接正犯 事实支配 无故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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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正犯研究
20
作者 郭小亮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35-41,共7页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正犯主要有一般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和承继的共同正犯。一般共同正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醉酒驾驶实行行为。共谋共同正犯可分为组织型共谋共同正犯和平等型共谋共同正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共谋者...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正犯主要有一般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和承继的共同正犯。一般共同正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醉酒驾驶实行行为。共谋共同正犯可分为组织型共谋共同正犯和平等型共谋共同正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共谋者可以从共犯中脱离。在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如果后来参与醉驾行为人在先前醉驾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刚着手实施,或者先前醉驾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既遂但整个驾驶过程并未实质完结时参与醉驾的,可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危险驾驶 共同正犯 共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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