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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法治体系下的刑事立法谦抑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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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程林 《潍坊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44-49,共6页
西方国家“严而不厉”的结构模式使得刑法的处罚范围相当宽泛,在反思刑法万能主义的背景下,谦抑主义理念应运而生。刑法谦抑主义传入我国后,其与我国“厉而不严”的结构模式相当匹配,因而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实现了本土化。世界各国相继迈... 西方国家“严而不厉”的结构模式使得刑法的处罚范围相当宽泛,在反思刑法万能主义的背景下,谦抑主义理念应运而生。刑法谦抑主义传入我国后,其与我国“厉而不严”的结构模式相当匹配,因而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实现了本土化。世界各国相继迈入刑事立法活跃化时代,我国不可盲目照搬西方模式,应立足本土法治环境,坚守谦抑主义走适度犯罪化道路,具体路径如下:刑事立法若将某种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必须坚守谦抑主义“最后手段”的基本要求;刑事立法若因某种新型违法行为创设新罪,必须事先满足穷尽原则;刑事立法若创设新罪,应对构成要件作类型化描述,避免采用过于具体化的表述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厉而不严” 刑法谦抑主义 刑事立法活跃化 适度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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