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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框架的改进:评《<反垄断法>修订案草案》相关条款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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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韬 《竞争政策研究》 2022年第2期5-11,共7页
关于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认定框架,我国《反垄断法》采“原则禁止+例外豁免”模式。这种模式的缺点是效果分析敞口大,导致执法机构的工作负担过重,影响执法效率,因此,需通过效果推定、安全港规则等制度安排予以平衡。《<反垄断法>修... 关于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认定框架,我国《反垄断法》采“原则禁止+例外豁免”模式。这种模式的缺点是效果分析敞口大,导致执法机构的工作负担过重,影响执法效率,因此,需通过效果推定、安全港规则等制度安排予以平衡。《<反垄断法>修订案草案》增设了纵向垄断协议的反竞争效果抗辩条款和安全港条款,有效实现了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体系性改善。安全港条款中的除外规定兼采形式与效果两种路径之长,值得肯定,但其适用范围失之于宽,不仅于理无据,还造成体系瑕疵,应予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则禁止+例外豁免”模式 反竞争效果抗辩 安全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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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股份回购立法模式及适宜我国市场资本运作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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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晓妹 《宿州学院学报》 2017年第8期29-33,共5页
股份回购是一种重要的资本运营方式,也是企业的经营战略之一,就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运作现状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界定了股份回购的概念和功能,运用比较法介绍了西方关于股份回购的两种立法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原则禁止,例外许... 股份回购是一种重要的资本运营方式,也是企业的经营战略之一,就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运作现状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界定了股份回购的概念和功能,运用比较法介绍了西方关于股份回购的两种立法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原则禁止,例外许可"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原则许可,例外禁止"模式。在此基础上,分析并评价我国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选择及其原因,得出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下,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立法模式基本与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规模相适应。但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可借鉴西方国家经验,适当增加股份回购的合法事由,比如抵销破产股东的债务而取得自己股份、接受委托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取得自己股份、为奖励公司管理层而取得自己股份以及公司因接受赠予而无偿取得自己股份等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份回购 经济功能 “原则禁止 例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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