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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同区际司法协助模式下的区际送达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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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飞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4-24,共11页
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内地与港澳采"安排模式"、大陆与台湾地区采"单向分别立法结合双向协议"模式。尽管模式不同,表面上的属性不同,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的司法文书送达,主要依托公权力进行。不同模式下的送达规... 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内地与港澳采"安排模式"、大陆与台湾地区采"单向分别立法结合双向协议"模式。尽管模式不同,表面上的属性不同,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的司法文书送达,主要依托公权力进行。不同模式下的送达规定互有异同、各有不足。"安排"和"双向协议"的共同特点是双边协商、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单方改进做法,制定司法解释以解决司法文书送达的困难,但也引发如何理顺协商与执行问题的思考。我国区际送达应利用多种途径,且进一步提高委托送达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际司法协助 区际送达 “安排模式” “双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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