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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向构词、左向造语”理论的合法性——以三音节状中结构中副词作状语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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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四行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5期62-66,共5页
冯胜利的"右向构词、左向造语"的韵律形态句法学理论,初期面临两大主要实践考验,但并非没有解释力。事实上,这一理论有其作用范围:即只有句法上合法的单位才能运用这一理论,其更多地用来判定句法单位的语法性质为词还是短语,... 冯胜利的"右向构词、左向造语"的韵律形态句法学理论,初期面临两大主要实践考验,但并非没有解释力。事实上,这一理论有其作用范围:即只有句法上合法的单位才能运用这一理论,其更多地用来判定句法单位的语法性质为词还是短语,而不在于判定句法单位是否合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代汉 “右向构词、左向造语” 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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