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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规范构造的反思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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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波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1-143,共13页
随着数据的要素价值日益凸显,在数据确权未果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爬取行为的规制演变为商业数据保护规则,立法者在修法中欲引入“商业数据专条”。然而基于数据基础制度和相关裁判经验的考察,可发现其条文构造值得商榷。... 随着数据的要素价值日益凸显,在数据确权未果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爬取行为的规制演变为商业数据保护规则,立法者在修法中欲引入“商业数据专条”。然而基于数据基础制度和相关裁判经验的考察,可发现其条文构造值得商榷。在客体要件上,该条款将对相关数据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作为适用前提,既有损经营自主权、产权激励效应和数据分类保护要求,也不符合其评估行为正当性而非适法性的功能定位,应删去该限定。在行为要件上,违反约定类数据获取协议爬取他人数据属于私法自治范畴,无需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非约定类数据获取协议附加“正当、合理”要求并不妥适,因为这只是搜索引擎应用场景下的自律内容,完全可通过对商业道德的实质性审查来实现。在后果要件上,实质性替代规则仅充当违法性分析因素而非判断依据,且其规范内涵不清、适用标准不一,在有关违法性判断条款射程范围足以覆盖的情况下,无需叠床架屋式的重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数据专条” 数据获取 不正当竞争 数据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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