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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闹”现象的社会规制缺失与刑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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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学文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17-24,共8页
现实中"习俗"外衣下的婚闹过界行为大量存在,一方面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极大损害,另一方面对于习俗的走向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引导。但柔性规范对于这种本身躲在"习俗"下的实质犯罪行为却无法起到应有的规制作用,而在... 现实中"习俗"外衣下的婚闹过界行为大量存在,一方面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极大损害,另一方面对于习俗的走向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引导。但柔性规范对于这种本身躲在"习俗"下的实质犯罪行为却无法起到应有的规制作用,而在认同上,习俗具备了亲民性的优势使得区域内部形成了一种对于行为限度的认同迷茫。在司法未能积极的同习俗深度接触的前提下,这样一种司法懈怠态度使得"婚闹"行为归责缺位,而问题的解决关键便应该是在一种对话状态下,定性上以刑法为依据,习俗和刑法之间不会在定性出现本质冲突,仅仅可能在表达方式等有形式区别,故应该维持刑法的优先地位。而在量刑上,以习俗的合理部分作为吸收,充分的考量其作为酌定情节。对于"聚众""公众场合"应该谨慎和准确的认定,并对于符合和解情形的案件通过刑罚退出机制进行司法消解,从而实现松弛有度的约束和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俗 “婚闹”失范 规制缺 刑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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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闹婚”到“婚闹”的刑法学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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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学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8年第6期125-133,共9页
“闹婚”本是传统习俗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却脱逸出原有的民俗文化场域,致使游走于违法和犯罪之间的事件频频发生。无论是失范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已经具备了类型化的样态,但实践中由于司法惰性及民俗盲目认可等原因,却并未受到应有规制... “闹婚”本是传统习俗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却脱逸出原有的民俗文化场域,致使游走于违法和犯罪之间的事件频频发生。无论是失范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已经具备了类型化的样态,但实践中由于司法惰性及民俗盲目认可等原因,却并未受到应有规制,从而造成了“婚闹”的归责缺位与继发性失控。刑法学视角下,失范行为和犯罪行为可以做出合理的界限划分,对严重超出社会相当性的“婚闹”行为予以刑事归责,对于游走违法和犯罪的失范行为以积极治安处罚,反而能够产生习俗正向的引导作用。在厘清行为性质的前提下,对躲在民俗外衣下的实质犯罪行为积极追诉,更能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善良的性道德观念,剔除社会中不合理的价值导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俗 “婚闹”失范 刑事政策 追诉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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