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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7条中的“重大损失”在滥用职权罪中的地位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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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文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46-151,116,共7页
《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能作为认定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危害结果,也不是“客观的处罚条件”和“客观的超过要素”,而只能是说明滥用职权社会危害程度,限制处罚范围的定罪情节。
关键词 滥用职权 客观处罚务件 “客观的超过要素” 定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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