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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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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磊
熊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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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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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台湾研究集刊》
CSSCI
2022年第1期23-39,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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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遏制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法理依据研究”(18CG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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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宪制形态"具有"规范"确认、"民主"确认及"认同"确认的"根本法"功能,构成"法理台独"的核心表现形态。依据宪法学理上关于宪法变迁的形式标准,"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可以分为"制宪台独""修宪台独""释宪台独"三种基本形式。"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经历了正式起步、激进试探及再度酝酿三个阶段,对台湾地区现行"宪制"秩序产生了深刻影响,表现为"一国两区"框架下"一国"要素不断虚化和"两区"区隔的实质强化。在"台独"势力与大陆方面、岛内反"独"力量的双重博弈逻辑下,"实体问题程序化""宪法问题法律化""政治问题价值化"等"法理台独"策略应当引起大陆方面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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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理台独”
“宪制形态”
“制宪台独”
“修宪台独”
“释宪台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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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 jure Taiwan independence”
“constitutional form”
“Taiwan independence by constitutional preparation”
“Taiwan independence by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Taiwan independence by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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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618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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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法理台独”实践样态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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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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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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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台湾研究》
2018年第6期43-5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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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遏制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法理依据研究"(项目批准号:18CG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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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就"法理台独"的实践样态而言,"宪制"形态、"法律"形态和国际法形态分别构成其核心、主体和外沿表现形式。其中,"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表现为通过"制宪台独""修宪台独"和"释宪台独"活动,以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所具备的民主价值、"根本法"地位和认同整合功能,完成对"法理台独"事实的"根本法"确认。"法律"形态表现为通过"立法""修法""废法"等方式,完成以"台湾"的"法律"身份虚置"一中"的"宪制"身份,强化台湾地区"法律体系"中的"本土化"因素,消除台湾地区"法律体系"中推动"国家统一"的规范根基的"法律过程"。国际法形态表现为"台独"分子借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民族自决"等理论,以构建台湾地区的"国家构成要件"、拓展台湾地区的"国际空间"、推动台湾地区"民族自决"等方式,完成对"台独"分裂活动的外部法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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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理台独”
一个中国原则
“宪制”形态
“法律”形态
国际法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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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3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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