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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船舶所处状态的变化界定“开航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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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水 《水运管理》 2002年第9期24-26,共3页
在航运实务中,为保证船、货双方的合法权益,船货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公约、法规.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 在航运实务中,为保证船、货双方的合法权益,船货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公约、法规.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由此可见,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法律规定保证船舶适航的时间范围.承运人对开航以后发生的船舶不适航不承担责任.所以,如何准确、合理地界定"开航当时",对于确保运输双方的责任与权利有重要的意义.对如何认定"开航当时"的时间标准,在学术界历来存在较多的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所处状态 “开航当时” 时间界定 海商法 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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