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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联合购买住房”的分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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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学军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68-73,共6页
"联合购买住房"即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资金和夫妻双方的共有资金购置的房屋,它给夫妻离婚时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带来巨大的挑战。目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对此已有规定。在属性上,它被认定为部分所有权归... "联合购买住房"即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资金和夫妻双方的共有资金购置的房屋,它给夫妻离婚时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带来巨大的挑战。目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对此已有规定。在属性上,它被认定为部分所有权归夫妻一方、剩余部分归夫妻双方,其理由是它系利用两类资金所购。从立法角度看,定性应设置某些例外。在估价上,归属夫妻双方的部分是,夫妻双方清偿的资金占总款项的比例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从立法角度看,它应为经过折算的夫妻双方清偿的资金占实际出资的比例乘以利润。在分割方法上,实际分割和变价分割受到排斥,而且原则上应判给支付首付方配偶。从立法角度看,实际分割和变价分割应被保留,判决作价补偿时应照顾抚养子女方、无过错方、女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购买住房” “归产权登记一方”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补偿”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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