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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影响公务型”利益冲突罪:肇因、根据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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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尤广宇 张涛 《犯罪研究》 2019年第1期106-112,共7页
美国利益冲突罪肇始于1853年,是以国会议员违背公共伦理义务作为犯罪化根据的一种犯罪,进而开启了美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体系发展的新时代。"影响公务型"利益冲突罪,是对南北战争中政府公职人员因滥用对政府采购的影响力而实... 美国利益冲突罪肇始于1853年,是以国会议员违背公共伦理义务作为犯罪化根据的一种犯罪,进而开启了美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体系发展的新时代。"影响公务型"利益冲突罪,是对南北战争中政府公职人员因滥用对政府采购的影响力而实施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积极回应,是对利益冲突罪的再完善。历经立法修正与完善,该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在于,影响公务的行为创设了公共法益的危险状态,并危及了行政秩序与政府公信力。并将其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定位于"影响"要素,实现了从"影响行为"到"影响结果"的全线贯通,成功将犯罪危害性凝结于一体。以"政府采购案"为基,以立法轨迹为索,对美国利益冲突罪的研究,将对中国正在全面推进的腐败犯罪立法体系建设起到借鉴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冲突罪 “影响公务型”犯罪 立法演进 立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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