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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契约文书“恐后无凭”套语的证据实质意义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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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祖伟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32-39,共8页
契约作为证据,对于主张权利具有重要性。传统契约就其内容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形式要件包括"各不得反悔,悔则罚"的禁止性条款、"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的信守条款、证人签字画押、"恐后无凭,用后为验&... 契约作为证据,对于主张权利具有重要性。传统契约就其内容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形式要件包括"各不得反悔,悔则罚"的禁止性条款、"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的信守条款、证人签字画押、"恐后无凭,用后为验"等套语。其中,"恐后无凭,用后为验"套语起源于"信",发轫于司法断狱之"听"讼,完成于从借助神灵督促履约,到相信人能守"信",再到预防人"无信"的转变过程。作为契约结束语,"凭""信"是制度性安排。契约是督促双方当事人按期履约的"法锁",在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排除他人干涉、担保标的物没有瑕疵、减少日后纠纷等方面,此套语显得十分必要。"恐后无凭"套语具有"券证分明"的证据实质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统契约文书 “恐后无凭” 证据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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