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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传统契约文书“恐后无凭”套语的证据实质意义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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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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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辽宁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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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32-3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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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2DFX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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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契约作为证据,对于主张权利具有重要性。传统契约就其内容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形式要件包括"各不得反悔,悔则罚"的禁止性条款、"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的信守条款、证人签字画押、"恐后无凭,用后为验"等套语。其中,"恐后无凭,用后为验"套语起源于"信",发轫于司法断狱之"听"讼,完成于从借助神灵督促履约,到相信人能守"信",再到预防人"无信"的转变过程。作为契约结束语,"凭""信"是制度性安排。契约是督促双方当事人按期履约的"法锁",在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排除他人干涉、担保标的物没有瑕疵、减少日后纠纷等方面,此套语显得十分必要。"恐后无凭"套语具有"券证分明"的证据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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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传统契约文书
“恐后无凭”
证据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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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091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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