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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型受贿的刑法规制——也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取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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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致远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44-50,共7页
"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在所有受贿行为中占了较高的比例,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因为"感情投资"型受贿本身的特殊性造成侦查机关侦破困难;其次是因为条文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存在,使... "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在所有受贿行为中占了较高的比例,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因为"感情投资"型受贿本身的特殊性造成侦查机关侦破困难;其次是因为条文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存在,使得受贿人可以通过利用这一要件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即使近几年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也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因此,若要加强刑法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无论从该要件本身的性质、立法修改的进程,还是从贿赂犯罪的防控效果、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来看,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应当被列入立法修改的议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感情投资”型受贿 为他人谋取利益 立法规制 犯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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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规定慎改论——以“感情投资”型受贿的刑法规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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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翠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7年第3期107-111,共5页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表明财物与职务行为的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的存在是肯定受贿行为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法益的基础,"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通过增设"收受礼金罪"或者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表明财物与职务行为的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的存在是肯定受贿行为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法益的基础,"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通过增设"收受礼金罪"或者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修改受贿罪刑法规定进而主张将"感情投资"型受贿入罪,二者实质上都是消解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否定了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对价关系的存在,有违刑法谦抑性。刑法是法益保护的最后底线,修改受贿罪规定应慎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感情投资”型受贿 受贿 不可收买性 对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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