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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或裁或诉”条款之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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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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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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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仲裁》
2021年第4期96-109,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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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已对“或裁或诉”条款的效力作出规定,但由于各级法院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在认定此类条款的效力时产生诸多矛盾和混乱,包括“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的争论,“或裁或诉”条款与“先裁后诉”条款的混淆,以及在不同条款中约定仲裁和诉讼的裁判标准不一等。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可见其支持仲裁的倾向,但仍需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等方式对地方法院予以指引。为了契合我国鼓励仲裁的政策态度,立法工作也应尽快跟进,可采取“先受理先管辖”的规定,使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尽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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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或裁或诉”条款
仲裁协议效力
效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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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bitration or jurisdiction clause
effectiveness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blemish of effect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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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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