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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转破”操作模式到破产申请义务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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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尤秀明 蔡慧红 《法制与经济》 2019年第6期84-86,共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516条规定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制度,即“执转破”操作模式没有改变我国破产申请主义原则。该规定通过限制参与分配程序对企业法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516条规定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制度,即“执转破”操作模式没有改变我国破产申请主义原则。该规定通过限制参与分配程序对企业法人的适用来促使申请查封在后的债权人申请破产,却未对债务人采取有效措施或类似规定使其主动申请破产。文章认为,可以在原有“执转破”操作模式基础上增加债务人破产申请义务的规定,促使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符合破产情形时主动申请破产,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配套制度完善,更科学地界定债务人产生破产申请义务的时间点和追究怠于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等,逐步建立我国破产申请义务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申请主义 “执转破”操作模式 产申请义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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