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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历程、经验与省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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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博涵 《社会科学论坛》 2021年第1期133-146,共14页
证券投资者向金融消费者的身份嬗变,乃是一件正在发生的事情。我国台湾地区体认金融业的这一发展趋势,2002年制定"投保规定"成立"投保中心",以集体诉讼、代表诉讼、解任诉讼和小额争议拟制调处机制便利证券投资人... 证券投资者向金融消费者的身份嬗变,乃是一件正在发生的事情。我国台湾地区体认金融业的这一发展趋势,2002年制定"投保规定"成立"投保中心",以集体诉讼、代表诉讼、解任诉讼和小额争议拟制调处机制便利证券投资人纠纷解决,并以专业法庭、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争议裁判结果履行。2008年金融危机后又制定"金保规定"、成立"金评中心",在金融服务合同缔结前课予金融机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义务,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原则、金融产品风险稽核、产品推介道德风险防控制度,在纠纷产生后以专门的评议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周延保护金融消费者。中国大陆应强化信息披露、严格金融机构法律责任,以构建实质平等的金融消费环境;以独立、专门的金融消费纠纷裁判机制和先行赔付制度保障金融消费者权利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投资者 金融消费者 “投保规定” “金保规定”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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