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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报假警”行为的定性及其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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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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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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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宜宾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77-85,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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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报假警"行为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既可能是事实性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违法行为,更可能是刑事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相结合并偏重客观危害性的宏观标准对其进行认定。解决这一社会病态现象需要将法内循规与法外成规结合起来。在法律框架内,"报假警"行为应归入结果犯,并适用比例原则以解决公法间的衔接问题,以教育引导为主;法外,公民社会安宁意识的提高,自律的加强,社会和谐理念的理解,才是避免"报假警"行为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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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报假警”
行为定性
规制路径
和谐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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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alse alarm
nature
regulatory path
concept of harm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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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6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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