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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王某等十七人诈骗案——销售型电信诈骗的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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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皓
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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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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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4期294-30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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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诸多电信诈骗犯罪类型中,销售型电信诈骗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因此,需要厘清销售型电信诈骗与虚假宣传、民事欺诈的区别。该类型犯罪流程呈现出明显的模式化,销售行为环环相扣,逐步升级,前一步虚假宣传行为为后一步的虚构身份、虚假诊疗、'抬单'销售等行为进行铺垫或创造条件,形成组织性、递进式的诈骗行为特征。被害人基于对被告人的虚构专业身份及夸大的产品效果的信赖产生错误认识,购买了本不需要购买的产品,因而交付财物造成经济损失。在这个'交易'过程中,被告人明知其产品根本不具有买受人需要的使用价值,为了卖出产品而虚构事实,一开始就没有履约的意愿,也没有打算承担违约责任,为了达到目的,虚构有关交易的关键、基本的事实,已经超出了民事欺诈的范畴。故'虚构事实'才是被告人骗取财物的关键手段,销售型电信诈骗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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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信诈骗
“抬单”销售
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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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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