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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指定品牌”采购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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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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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东台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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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信息界》
2003年第5期48-4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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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单位,甚至于一些集中采购机构总是喜欢根据其“自身爱好”或别人的“推荐”,自主选择或指定采购项目的具体品牌,对此,笔者认为,“指定品牌”采购将会变相剥夺同行其他供应商的竞争权利,从而使得相关的采购活动实质上是在“不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平”竞争,带有变相的歧视性。因而,“指定品牌”采购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举应严加防范,并加以全面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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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指定品牌”采购
违法行为
《采购法》
采购预算
供应商
品牌采购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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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0.4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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