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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产权”保护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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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宏光 吕成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2007年第4期26-32,共7页
"新财产权"的保护一般应涉及到三层涵义:免受公权力侵犯;公平分配;有效增量。"新财产权"的保护不能只靠限制政府权力,相反,如何充分利用政府权力、恰当处理政府的"为"与"不为",是保护"新... "新财产权"的保护一般应涉及到三层涵义:免受公权力侵犯;公平分配;有效增量。"新财产权"的保护不能只靠限制政府权力,相反,如何充分利用政府权力、恰当处理政府的"为"与"不为",是保护"新财产权"的最好手段。"新财产权"的保护应落实于当前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权 “新财产权” 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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