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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过失刑事风险的因应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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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钟灵 吴情树 《法治社会》 2020年第6期93-103,共11页
与时俱进地因应人工智能时代的过失刑事风险,抽钉拔楔之道需要明确人工智能体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由人工智能体的研发者、使用者承担刑事责任。“新过失论”能够审慎确定人工智能体研发者、使用者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的边界,同... 与时俱进地因应人工智能时代的过失刑事风险,抽钉拔楔之道需要明确人工智能体不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由人工智能体的研发者、使用者承担刑事责任。“新过失论”能够审慎确定人工智能体研发者、使用者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的边界,同时兼顾被容许的危险、危险分配理论和信赖原则,从根本上保证人工智能体向有益于人类的正确方向发展,使刑法理论契合人工智能带来的变革。人工智能体研发者、使用者均违反直接的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时,可能承担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人工智能体研发者的监督过失行为通过人工智能体使用者的行为间接导致了危害后果时,可能承担监督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体 刑事责任主体 刑事责任分配 “新过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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