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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争点主导主义”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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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奋飞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35-47,共13页
为实现司法资源配置在刑事诉讼中的持续优化,充分激活控辩双方的处分自由,有效地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需要保证实质化庭审仅适用于控辩双方诉讼争议的解决。这不仅需要建构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还需要在刑事普通... 为实现司法资源配置在刑事诉讼中的持续优化,充分激活控辩双方的处分自由,有效地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需要保证实质化庭审仅适用于控辩双方诉讼争议的解决。这不仅需要建构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还需要在刑事普通程序内部建构"二元模式",即"有诉讼争议—实质化解决"模式和"无诉讼争议—形式化确认"模式。"有诉讼争议—实质化解决"模式,要求审判机关在妥善确定"诉讼争议"的基础上,真正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逐步克服对案卷笔录材料的依赖,对"诉讼争议"进行实质化审理。与"有诉讼争议—实质化解决"模式不同,"无诉讼争议—形式化确认"模式,则不需要再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案卷笔录的证据资格也可以不再受到严格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争点主导主义” “有诉讼争议—实质化解决”模式 “无诉讼争议—形式化确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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