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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适用范围”的比较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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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勇志 郭春风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1-6,共6页
《鹿特丹规则》"适用范围"沿用了货物运输合同标准,兼采运输业形态标准,并引入了合同主体的参考标准,综合确定其适用范围;其适用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包含海上运输区间的国际性和海运前、后区间的国际性,具备"双国际标准&... 《鹿特丹规则》"适用范围"沿用了货物运输合同标准,兼采运输业形态标准,并引入了合同主体的参考标准,综合确定其适用范围;其适用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包含海上运输区间的国际性和海运前、后区间的国际性,具备"双国际标准";《鹿特丹规则》处理和协调本公约与相应运输区间的法律适用的新制度设计,采取"最小网状责任制",排除了国内法适用,其一旦生效,将对我国运输法律体系和国际航运业、物流业产生重要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适用范围 “双国际标准” “最小网状责任制” 多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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