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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对关于条约解释和适用争端的认定标准——伊朗诉美国“某些伊朗资产案”先决性抗辩判决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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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岩 《国际法学刊》 2021年第1期95-112,156,共19页
国际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对伊朗诉美国"某些伊朗资产案"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做出判决。这是伊朗和美国以1955年《友好条约》第21条第2款为管辖权依据向法院提起的第四起案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确定美国否认伊朗中央银行的... 国际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对伊朗诉美国"某些伊朗资产案"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做出判决。这是伊朗和美国以1955年《友好条约》第21条第2款为管辖权依据向法院提起的第四起案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确定美国否认伊朗中央银行的主权豁免争端是否属于《友好条约》的规定范围,从而法院根据该条约第21条第2款对该争端具有属事管辖权。在"某些伊朗资产案"中,法院基本沿用了以往两国关于该条约争端中的标准,即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解释规则,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然后确定争议问题与条款的适用范围是否缺乏联系或联系过于薄弱。然而,法院对部分条款的解释有些狭隘,特别是关于第10条第1款中的"商业自由"以及第3条到第5条中的"公司",否认了国家实体统治权行为对商业自由和商业活动可能发挥的促进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于条约解释和适用争端 商业自由 公司 “某些伊朗资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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