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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型”奸淫行为归罪的去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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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玉叶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100-108,共9页
“欺诈型”奸淫手段有别于传统的暴力模式,明确其入罪的界限要权衡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将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理解为“未经被害人同意”,在强制与非强制手段下将判断被害人不同意的重心分别置于难以反抗和无法抗拒两方面。重新审视... “欺诈型”奸淫手段有别于传统的暴力模式,明确其入罪的界限要权衡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将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理解为“未经被害人同意”,在强制与非强制手段下将判断被害人不同意的重心分别置于难以反抗和无法抗拒两方面。重新审视瑕疵同意的法律效果,基于认识错误分类定性,将性欺诈分为对“性行为性质”,即自然、法律属性和进行状态的认识错误;在“性自主权”法益认识错误中,将同意理解为被害人“行为”,提取与法益处分直接相关的内容和行为自由本身两种因素;在“动机错误”案件中,可从影响同意原因的重要事实基础和职业骗奸方面进行入罪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型”奸淫 被害人同意 事实错误 动机错误 法益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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