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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集团仲裁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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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力
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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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海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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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64-173,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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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一带一路’统一国际商事法院构建研究”(项目号:20SKGH01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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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现行仲裁法在解决民商事群体性纠纷时面临困境,有必要嵌入集团仲裁规则予以解决。集团仲裁的启动,需解决仲裁条款解释问题。当仲裁条款对集团仲裁表示“沉默”时,可授权仲裁庭作出解释,原则上应视默示为同意;集团仲裁的路径,以集团拟制为突破口。为避免加入制和退出制存在的弊端,可采用混合制,适当赋予集团仲裁申请人“集团自拟权”;集团仲裁的实施,需解决集团代表人产生问题。为及时启动集团仲裁并确保代表人的充分代表性,可采取仲裁庭委任和集团成员选任并用的方式产生代表人;集团仲裁的效率,受制于司法审查的限度。为确保集团仲裁的连贯和高效,人民法院应遵循司法审查最低限度原则,在集团仲裁启动前和裁决后方可应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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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团仲裁
群体性纠纷
“沉默条款”解释
集团代表人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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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lass arbitration
large-scale disputes
“silent clause”interpretation
class representatives
judicia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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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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